索引号: | 749492940/2019-0438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杭应急法规〔2019〕18号 | 有效性: | 废止 |
发文机关: | 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委办) | 发布日期: | 2019-10-11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AC70-2019-0001 | 主题分类: | 安全 |
关联类型 | 政策原文 >> 图解>>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 体裁分类: | 其他 |
一、制定背景
2015年,我局根据原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草稿),制定了《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原《裁量基准》”),包含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和一系列职业卫生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于2015年12月印发了《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杭安监管法规﹝2015﹞113号),自2016年1月10日起执行。
机构改革后,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归卫健委,原《裁量基准》中的一系列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已不再需要适用。且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2015版的《裁量基准》有些条款存在不便于实际操作或者已不适应当前现实的情况。应急管理部亦制定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草稿)进行征求意见,但因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正在修订过程中,该草稿未正式印发实施。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体系,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我局贯彻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草稿)的修订精神,结合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新《裁量基准》”)。
二、主要内容
新《裁量基准》修订了3部常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裁量标准,删除了原《裁量基准》中6部关于职业卫生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见下表:
名称 | 效力层级 | 裁量基准修订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法律 | 修订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 行政法规 | 修订 |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法律 | 删除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 | 删除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 部门规章 | 删除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删除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部门规章 | 删除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部门规章 | 删除 |
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合理划分。对修订的条款,依照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草稿)的分级原则重新进行划分, 对于如违法所得、违法期限以及违法行为涉及金额、人数、设备数量等能够量化的,均按照不同数量标准予以量化分级;对于违法行为未涉具体量化指标的,按照危害程度进行分级。对个别不适应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际的条款,新《裁量基准》做了进一步细化与调整,以增加可操作性。
(二)从严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当前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严峻, 应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不断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形成强有力的执法威慑,促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新《裁量基准》修订时,对一些条款的裁量标准进行了缩减,或对裁量金额进行了提升,体现了严格执法、加大力度的原则。如原本“有3处以下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或者未设置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改为有2处(台)以下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或者未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修改为“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缩小执法人员裁量权。对模糊的裁量标准加以明确化,对宽泛的裁量幅度加以具体化,合理缩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空间,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对行政处罚裁量活动实施有效控制和监督,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公正执法、提高办案质量。
三、解读单位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政策法规处丁璐丹
联系电话:0571-85259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