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49492940/2019-0439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杭应急法规〔2019〕18号 | 有效性: | 废止 |
发文机关: | 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委办) | 发布日期: | 2019-10-11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AC70-2019-0001 | 主题分类: | 安全 |
关联类型 | 政策原文 >> 文字解读>> 图解>> | 体裁分类: | 其他 |
2019年6月24日至6月30日在杭州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网址:http://safety.hangzhou.gov.cn/art/2019/6/24/art_1229287764_11549.html)。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另外,收到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意见11条,采纳5条,不采纳6条。
意见采纳情况见下表:
序号 | 条款 | 意见建议 | 提出部门 | 采纳情况 | 不采纳理由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以上3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不足50万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基准第2点无法体现自由裁量基准线。 | 桐庐县 | 不采纳。 | 参照应急管理部裁量标准(草稿)。 |
以违法所得的多少来确定罚款倍数,则违法所得越多罚款倍数越高,最终有可能出现天文数字的罚款。建议以恶劣程度确定倍数为宜。 | 桐庐县 | 不采纳。 | 法律规定,不可更改。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裁量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浙江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 | 建议明确年收入的几种确定方式 | 余杭区 | 采纳。明确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年收入按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证明或单位提供的完税证明确定。难以确定的,按浙江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计算;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浙江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倍计算。”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十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且该楼层或该场所人数不足10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且该楼层或该场所人数1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且该楼层或该场所人数不足10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4.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且该楼层或该场所人数1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议明确10人是实际人数还是可容纳人数。 | 不采纳。 | 参照应急管理部裁量标准(草稿)。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十八)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2台以下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有3台以上5台以下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有6台以上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6台作为上限太少,建议把仪器设备的数量定高。实际检查中,企业若不检测就是全部不检测,整个企业的设备数量会达二三十台。 | 桐庐县 | 不采纳。 | 危矿处提出的是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情况,除此之外还有非高危企业的安全设备数量并非如此众多。且应急管理部裁量标准(草稿)中按1台、2台、3台的标准划分,现已考虑到杭州的执法实际情况提高。 |
5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二十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储存企业或者使用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可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将其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将其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议将裁量基准第2、3项合并。 | 桐庐县 | 采纳。合并为:“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可按以下标准处罚款: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二十七)违法行为描述: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库存的危险化学的,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议将裁量基准第2、3项合并。 | 富阳区 | 采纳。合并为:“2.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 | —— | 对多条罚则中2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建议设立处罚底线,如”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富阳区 | 不采纳 | 无权对国家法律法规设定底线。 |
8 | —— | 建议对总局规章也设定裁量标准。 | 临安区 | 不采纳 | 总局规章九十余部,数量繁多,且日常使用较少,已有2010年总局出台的裁量标准可参考,可待应急管理部修订裁量标准,无需自行制定。 |
9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七)违法行为描述: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有三种情形中一种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有三种情形中两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同时存在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三种情形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际中是管道施工单位与管道所属单位相对应的两种情形,建议分开描述。 | 临安区 | 采纳。修改为:1.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有二种情形中一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且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管道所属单位未参与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有二种情形中一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4、管道所属单位未参与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且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二十一)违法行为描述: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有3吨以下危险化学品未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处5万元的罚款; 2. 有3吨以上5吨以下危险化学品未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有5吨以上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未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修改后没有体现从严执法的原则。 | 萧山区 | 采纳。修改为原标准:1.有1吨以下危险化学品未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处五万元的罚款; 2. 有1吨以上2吨以下危险化学品未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有2吨以上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未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 | 多个“可以处罚款”及 “可处罚款”条款 | 建议明确什么情况下处罚款,什么情况下不处罚款。 | 萧山区 | 不采纳。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在每条加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无需另行在裁量标准中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