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49492940/2019-0438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杭应急法规〔2019〕18号 | 有效性: | 废止 |
发文机关: | 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委办) | 发布日期: | 2019-10-11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AC70-2019-0001 | 主题分类: | 安全 |
关联类型 | 文字解读 >> 图解>>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各区、县(市)、钱塘新区应急管理局:
为正确适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我市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结合机构改革和近年来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局修定了《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将修订后的《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原《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杭安监管法规〔2015〕113号)废止。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10月11日
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不足50万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律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由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决定;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决定。
(三)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裁量基准: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反一项职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两项职责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三项及以上职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裁量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年收入按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证明或单位提供的完税证明确定。难以确定的,按浙江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计算;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浙江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倍计算。
(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超过100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1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2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3人以上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至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动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不足10%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10%以上不足30%的,可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30%以上的,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裁量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对3名以下从业人员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对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可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对5名以上从业人员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10%以下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可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30%以上的,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外,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外,已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1年内未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外,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或1年以上未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已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1年内未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4.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1年以上未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2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3名以上5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6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描述: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描述: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2处(台)以下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或者未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有3处(台)以上5处(台)以下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或者未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以上15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有6处(台)以上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或者未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八)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2台以下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有3台以上5台以下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有6台以上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九)违法行为描述: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2台(处)以下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有3台(处)以上5台(处)以下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有6台(处)以上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违法行为描述: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为2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未为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未为6名以上8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未为8名以上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一)违法行为描述: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2件(辆、台)以下容器、运输工具或设备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有3件(辆、台)以上5件(辆、台)容器、运输工具或设备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有6件(辆、台)以上容器、运输工具或设备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二)违法行为描述: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使用2台(套)以下应当淘汰的设备或者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使用3台(套)以上5台(套)以下应当淘汰的设备或者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使用6台(套)以上应当淘汰的设备或者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三)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健全,或者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2.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2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违法行为描述: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有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三种情形中一种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三种情形中两种的,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4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同时存在未登记建档,未进行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三种情形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违法行为描述: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有1处爆破、吊装以及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处爆破、吊装以及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4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以上爆破、吊装以及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外,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企业存在一般安全事故隐患,且拒不执行消除隐患指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且拒不执行消除隐患指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隐患分类按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二十八)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没有违法所得的,单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办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有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三种情形中一种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三种情形中两种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同时存在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三种情形的,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违法行为描述: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1.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且该楼层员工宿舍人数不足10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且该楼层员工宿舍人数1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且该楼层员工宿舍人数不足10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4.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且该楼层员工宿舍人数1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且该楼层或该场所人数不足10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且该楼层或该场所人数1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且该楼层或该场所人数不足10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4.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且该楼层或该场所人数1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三)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拒绝监督检查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阻碍监督检查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2.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3.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三十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迟报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2.隐瞒不报、谎报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三十七)违法行为描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具体违法行为所相对应的法律条文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2人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3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16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17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55万元以下罚款;
4.造成4人死亡,或者16人以上24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700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5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5.造成5人死亡,或者24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2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6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6.造成6人死亡,或者30人以上3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3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65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
7.造成7人死亡,或者35人以上4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5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
8.造成8人死亡,或者40人以上4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4000万元以上4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罚款;
9.造成9人死亡,或者45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4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10.重大事故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由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决定;
11.特别重大事故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决定。
本条款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裁量基准: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5. 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的,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有1种危险化学品管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或者有1处管道未进行检查、检测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种危险化学品管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或者有2处管道未进行检查、检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有3种以上危险化学品管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或者有3处以上管道未进行检查、检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有二种情形中一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且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管道所属单位未参与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有二种情形中一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4、管道所属单位未参与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且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有1种化学品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种化学品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种以上化学品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有1种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种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种以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立即进行公告,但未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立即进行公告,但及时修订了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立即进行公告,也未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经营1种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2种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3种以上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有1种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种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种以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有1处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应设而未设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或者通信、报警装置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处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应设而未设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或者通信、报警装置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以上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应设而未设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或者通信、报警装置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设专人负责管理,也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其中一项制度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2.既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制度,也未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有1处应设而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处应设而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以上应设而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一)分类和标签信息;(二)物理、化学性质;(三)主要用途;(四)危险特性;(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并且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违法行为描述: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有1种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5万元的罚款;
2. 有2种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有3种以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违法行为描述: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现不足3台(处)安全设施、设备未进行维护保养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2.发现3台(处)以上不足5台(处)安全设施、设备未进行维护保养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发现5台(处)以上安全设施、设备未进行维护保养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发现不足3台(处)未设置安全设施、设备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5.发现3台(处)以上未设置安全设施、设备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违法行为描述: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三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现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5万元的罚款;
2.发现危险化学品经营(带储存)单位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违法行为描述: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有不足1吨危险化学品未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处五万元的罚款;
2. 有1吨以上不足2吨危险化学品未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有2吨以上危险化学品未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有1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5万元的罚款;
2. 有2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有3种以上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六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有1处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5万元的罚款;
2.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有2处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有3处以上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违法行为描述: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七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有1处(台)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备及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处5万元的罚款;
2.有2处(台)以上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备及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有3处(台)以上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备及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储存企业或者使用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可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违法行为描述: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制定处置方案,但未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制定处置方案,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1.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或者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和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一)违法行为描述: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产权转移,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物品及相关设备、设施,留有事故隐患,或者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的。
法律规定:《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搬迁等情形的,依民事法律规定承继相关权利、义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安全生产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物品及相关设备、设施,不得留有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产权转移的,产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产权受让方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产权转让方应当做好指导和配合工作。
处罚依据:《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物品及相关设备、设施,留有事故隐患,或者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物品及相关设备、设施,留有一般事故隐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物品及相关设备、设施,留有重大事故隐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协议中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的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参加安全培训的。
法律规定:《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参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
处罚依据:《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其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参加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的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参加安全培训,每1人罚款1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2.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参加安全培训,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参加安全培训,从业人员超过300人(含)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或者未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法律规定:《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处罚依据:《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其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或者未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或者未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从业人员每1名处2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
(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不符合要求的。
法律规定:《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设备(构件)吊装拆卸、建筑工程拆除、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高空悬挂和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作业方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
(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专业人员施工;
(三)确定专人进行现场统一指挥;
(四)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五)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处罚依据:《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危险作业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不符合要求的,每1项处2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违法行为描述:危险作业方案未经审查同意或未进行安全技术要求交底的。
法律规定:《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设备(构件)吊装拆卸、建筑工程拆除、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高空悬挂和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作业方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
(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专业人员施工;
(三)确定专人进行现场统一指挥;
(四)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五)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作业方案应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现场技术人员应当在危险作业前就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并以双方签字的形式予以确认。
处罚依据:《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作业方案未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或未将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进行交底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作业方案未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又未将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进行交底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的重大危险源运行管理档案未按规定期限保存的。
法律规定:《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的重大危险源运行管理档案,纸质文档应当至少保存一年,视频数据应当至少保存三十天。
处罚依据:《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立的重大危险源运行管理档案未按规定期限保存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纸质文档或视频数据未按规定期限保存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 纸质文档和视频数据都未按规定期限保存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进行安全告知的。
法律规定:《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使用其产品或接受其服务的用户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宾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场、医院、车站、码头、集贸市场、公共交通工具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播放安全公益广告、张贴安全须知或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方式进行安全告知。
处罚依据:《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宾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场、医院、车站、码头、集贸市场、公共交通工具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进行安全告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应进行安全告知而未告知的场地发现1处罚款1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