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49492940/2022-046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杭应急法规〔2022〕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机关: | 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委办) | 发布日期: | 2022-06-24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AC70-2022-0003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关联类型 | 政策原文 >> 图解>>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 体裁分类: | 其他 |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应急管理系统合法、合理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据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省裁量细则》),结合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以下简称《市裁量细则》)。
二、主要内容
《市裁量细则》包括总则11条,分则74条。总则中对日常执法实践中一些长期不明确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分则在《省裁量细则》318项处罚事项中选取了常用的74项进行细化。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明晰合并处罚规定。不存在吸收关系的两个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后直接相加合并处罚,不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具有吸收关系的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择一重处罚。
(二)明确主要负责人处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应查明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责的情况。
(三)明确首违不罚情形。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出了轻微不罚、首违不罚的规定,省厅已出台轻微不罚事项清单,《市裁量细则》另行规定了8种首违不罚情形,并明确“首违”是生产经营单位三年内首次被发现。
(四)明确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年收入认定。对于一直以来存在的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收入认定方式、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在总则中明确了认定规则。
(五)合理细化裁量分则。根据监管执法实际需要,在《省裁量细则》档次范围内,对部分不够细化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比如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处罚,进一步按照3人、4人、5人、6-7人、8-9人的档次进行细化;《省裁量细则》按照人数进行划分的事项,在人数划分档次内进一步按照危险性进行细化划分。
三、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5.《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
6.《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
四、解读单位
解读单位: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李慧倩
联系电话:0571-85259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