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49492940/2022-0459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杭应急法规〔2022〕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机关: | 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委办) | 发布日期: | 2022-06-24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AC70-2022-0003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关联类型 | 文字解读 >> 图解>>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各区、县(市)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细化《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规范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合法合理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现予印发,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6月24日
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为了规范全市应急管理系统合法、合理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省裁量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
二、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办理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本细则选取本市相对高频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省裁量细则》档次范围内进行细化。本细则未明事项,按照《省裁量细则》执行。
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条款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情形项,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分别进行裁量后,相加合并处罚。
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具有吸收关系的,比如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又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择一重处罚。
四、违法行为依照不同标准划分的情节对应的处罚档次有两档并存时,应当在趋重情节所对应的处罚档次内处罚。
五、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应同时查明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职责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立案处罚。
六、生产经营单位三年内初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的;
(二)未按规定保存教育培训记录的;
(三)未按规定保存隐患排查记录的;
(四)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报表的;
(六)未将应急预案报送备案的;
(七)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2处以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等危险性大的单位和有限空间场所除外);
(八)试剂类小包装危险物品,数量较少、危险性较低的(比如总量200升以下),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或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爆炸品、剧毒品除外)。
七、对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员按照上一年年收入比例进行罚款的,“上一年”为事故发生时间的上一个自然年。年收入根据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财务、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不包含股权分红)计算税后收入。若人员任职未满一年或尚未实际取得年收入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人员任职时约定或预先核准的年收入证明。
年收入能取得税务部门证明的,以税务部门证明为准;生产经营单位财务部门提供的证明高于税务部门证明金额的,以生产经营单位财务部门提供的证明为准。无法取得税务部门证明的,以生产经营单位财务部门提供的证明为准。
因生产经营单位弄虚作假或者拒不配合提供,导致难以确定相关人员上一年年收入的,依法按照浙江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倍数处罚。
八、超出生产、经营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或生产、经营许可证过期后未及时延期的,应当认定为无证生产、经营。
九、认定违法所得时,以生产、经营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未销售的产品不纳入违法所得计算,应当依法妥善处置,消除事故隐患。
十、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周期,“每半年”“每年”“每两年”等,均按照自然年计算。
十一、本细则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部分 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分则).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