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49492940/2016-0426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杭安监管办〔2016〕51号 | 有效性: | 废止 |
发文机关: | 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委办) | 发布日期: | 2016-07-11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AC34-2016-0001 | 主题分类: | 安全 |
关联类型 | 政策原文 >> | 体裁分类: | 其他 |
一、制定背景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矿商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办〔2013〕160号)等文件要求,修订我市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我市工矿商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适用范围、奖励额度及奖金领取方式,显得十分必要。
二、主要内容
1.关于适用范围:杭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查处的工矿商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2.关于奖励额度:
(1)举报矿山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由安全监管部门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后,奖励500-30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0元。
(2)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安全监管部门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后,奖励100-20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元。
(3)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事故等级给予奖励: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奖励2000元,较大事故奖励5000元,重大及以上事故奖励10000元。
(4)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在举报处置办结时间内,由相关文件明确被列入县级挂牌督办的,最高奖励2000元;被列入市级挂牌督办的,最高奖励 4000元;被列入省级挂牌督办的,最高奖励 6000元;被列入国家级挂牌督办的,最高奖励 1万元。
3.关于奖金领取方式: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身份证明或相关有效证件,到市安全监管局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
4.关于举报方式、举报要求: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微信微博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应当提供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地点、时间、情节、后果等信息;拍摄照片的,应能反映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概况。
三、解读单位
市安全监管局
解读人:办公室
联系电话:85259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