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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49492940/2016-0426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字号: 杭安监管办〔2016〕51号 有效性: 废止
发文机关: 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委办) 发布日期: 2016-07-11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AC34-2016-0001 主题分类: 安全
关联类型 政策原文 >> 体裁分类: 其他
关于《杭州市工矿商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6-07-11  17:06 浏览次数: 来源:市安全监管局

一、制定背景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矿商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办〔2013〕160号)等文件要求,修订我市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我市工矿商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适用范围、奖励额度及奖金领取方式,显得十分必要。

二、主要内容

1.关于适用范围:杭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查处的工矿商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2.关于奖励额度:

(1)举报矿山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由安全监管部门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后,奖励500-30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0元。

(2)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安全监管部门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后,奖励100-20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元。

(3)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事故等级给予奖励: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奖励2000元,较大事故奖励5000元,重大及以上事故奖励10000元。

(4)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在举报处置办结时间内,由相关文件明确被列入县级挂牌督办的,最高奖励2000元;被列入市级挂牌督办的,最高奖励 4000元;被列入省级挂牌督办的,最高奖励 6000元;被列入国家级挂牌督办的,最高奖励 1万元。

3.关于奖金领取方式: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身份证明或相关有效证件,到市安全监管局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

4.关于举报方式、举报要求: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微信微博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应当提供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地点、时间、情节、后果等信息;拍摄照片的,应能反映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概况。

三、解读单位

市安全监管局

解读人:办公室

联系电话:85259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