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49492940/2016-0426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杭安监管办〔2016〕51号 | 有效性: | 废止 |
发文机关: | 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委办) | 发布日期: | 2016-07-11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AC34-2016-0001 | 主题分类: | 安全 |
关联类型 | 文字解读 >>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各区、县(市)安全监管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财政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市场与安全监管局、财政局: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矿商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办〔2013〕16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16年7月11日
杭州市工矿商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查处的工矿商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实施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方便群众、分级负责、额度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的,给予现金奖励。
第五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市安全监管局统一支付。
第七条 举报范围及奖励额度:
(一)举报矿山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由安全监管部门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后,奖励500-30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0元。
(二)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安全监管部门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后,奖励100-20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元。
(三)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事故等级给予奖励: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奖励2000元,较大事故奖励5000元,重大及以上事故奖励10000元。
(四)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在举报处置办结时间内,由相关文件明确被列入县级挂牌督办的,最高奖励2000元;被列入市级挂牌督办的,最高奖励 4000元;被列入省级挂牌督办的,最高奖励 6000元;被列入国家级挂牌督办的,最高奖励 1万元。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微信微博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第九条 举报人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时,应当提供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地点、时间、情节、后果等信息。拍摄照片的,应能反映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概况。
第十条 举报事项不属于市安全监管局受理范围的,接报受理人员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
第十一条 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 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受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二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依法查处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办理奖励领取事宜。
交由区、县(市)安全监管部门核查处理的举报事项,凭负责核查处理的安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由市安全监管局举报奖励办理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举报奖励事宜。
第十三条 受到奖励的举报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身份证明或相关有效证件,到市安全监管局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
第十四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给予最先实名举报的有功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十五条 同一举报事项已在区、县(市)安全监管局领取举报奖励的,市安全监管局不再给予举报奖励。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主办人员应当将举报人领取奖金的签字确认收据或存储银行账户凭证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对下列情形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一)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已经被安全监管部门发现的;
(二)匿名举报且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国家机关、村(居、社区)工作人员在本人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四)市安全监管局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举报受理、核查、案件承办人员以及奖励资金审批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九条 举报受理、核查、案件承办人员以及奖励资金审批人员必须廉洁办事。对有以下情形者,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拖延发放奖励、冒领奖励,收受或变相收受举报人奖励回报的;
(二)挪用、侵吞举报人尚未领取或放弃领取的奖励的;
(三)捏造举报人或者指使、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奖励的;
(四)泄露举报人资料的。
第二十条 各区、县(市)安全监管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举报奖励办法,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安全监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8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