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法规文件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索引号: 749492940/2016-0426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字号: 杭安监管法规〔2016〕77号 有效性: 失效
发文机关: 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委办) 发布日期: 2016-10-27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AC34-2016-0002 主题分类: 安全
关联类型 政策原文 >> 体裁分类: 其他
《杭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6-10-27  17:21 浏览次数: 来源:市安全监管局

一、《办法》起草的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有关法律和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依据。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提出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委办〔2015〕14号)专门就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作出详细规定;二是浙江省印发了《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浙安监管法规〔2016〕52号),对列入省级“黑名单”的条件进行了补充,对列入“黑名单”的期限进行了细化。三是2011年我局联合市级相关部门印发开展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以来,探索建立安全生产诚信与标准化创建融合推进,诚信建设工作取得初步成效,而信用奖惩机制是诚信体系有效运行的核心机制,有关文件虽然对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作出原则规定和要求,但当时考虑到对当事人的权利影响较大,法律依据尚不充分,上级文件也无明确和细化的标准,故未从全市层面出台专门的文件,目前亟须从市级层面进行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四是创新和丰富安全生产监管手段的现实需求,随着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安全生产领域审批项目大幅被取消或下放,监管方式由事前审批逐步调整为事中事后监管,如何准确确定检查重点对象,有效跟踪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公布黑名单并采取多种手段加强监管力度是行之有效的一种方式。

二、《办法》主要制度说明

一是关于安全生产黑名单工作部门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安委办文件要求,黑名单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行综合监督管理。具体而言,市县安监部门负责逐级汇总报送相应级别的黑名单信息,市安监局负责黑名单信息审查发布、核销,以及向市信用中心、省级有关单位、省安监局报送信息。

二是关于纳入黑名单的违法行为时间计算问题。主要以年为一个周期,但存在按照自然年度或连续时间计算一年两种方式,考虑到以自然年度计算,可能存在不公平不合理之处,我们按照严于国家级黑名单的标准,采取以连续期间即12个月计算的方式。

三是关于黑名单判定标准中对亡人事故进行了分类。对于“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判定标准,近年来我市实践中发现该标准存在不科学不合理之处,因未考虑企业的规模大小,产值上千亿或员工上万人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与员工数十人、产值百万和千万级的企业采用同一黑名单判定标准显然有失公允,故对规模以上企业,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一年死亡2人才被列入黑名单管理。

四是关于联合惩戒措施问题。明确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惩戒措施是有效发挥黑名单震慑作用的关键,《办法》做了原则规定,具体实施过程中,已经与市发改委(市信用办)联合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部委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推动各部门应用安全生产黑名单。

五是有关中介机构的信用建设问题。考虑到安全生产评价、检验检测机构和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信用建设要求和管理方式与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同,目前已经制定了专门文件,《办法》对此提出原则要求。

三、解读部门

市安全监管局

联系人:刘辉光

联系电话:85259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