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49492940/2015-0426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杭安监管法规〔2015〕113号 | 有效性: | 废止 |
发文机关: | 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委办) | 发布日期: | 2015-12-01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无 | 主题分类: | 安全 |
关联类型 | 政策原文 >> | 体裁分类: | 其他 |
一、制定背景
自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自由裁量标准》)出台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修订、颁布,《自由裁量标准》的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体系,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的要求,制定《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制定过程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方案》将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裁量基准》起草人员在梳理新修订、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原《自由裁量标准》实施标准的基础上,结合相关专家及监管一线执法人员的意见及建议,于10月拟定《裁量基准》初稿,在局官方网站挂网向社会公众和各区、县(市)安全监管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市场与安全监管局征求意见,经综合考量后加以修改完善。
三、制定内容
《裁量基准》规范了《自由裁量标准》未包含的9部新修订、颁布的常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见附表。制定过程中,对修订的条款,依照《自由裁量标准》中的分级原则重新进行划分, 对于如项目投资额、违法所得、违法期限及违法行为涉及人数等能够量化的,均按照不同数量标准予以量化分级;对于违法行为未涉具体量化指标的,则对违法行为进行分解,按照危害程度进行分级。对《自由裁量标准》中不便于实际操作或者与已不适应现实需要的条款,《裁量基准》做了进一步细化与变动,以增加可操作性。
四、解读单位
市安全监管局
解读人:办公室
联系电话:85259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