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49492940/2015-0426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杭安监管法规〔2015〕113号 | 有效性: | 废止 |
发文机关: | 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委办) | 发布日期: | 2015-12-01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无 | 主题分类: | 安全 |
关联类型 | 文字解读 >>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各区、县(市)安全监管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市场与安全监管局:
为正确适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我市安全监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印发,自2016年1月10日起执行。
《裁量基准》未包含之内容,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编,2010年9月出版)执行。《裁量基准》与今后国家、省出台的裁量基准不一致之处,按照上级部门的基准执行。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1日
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三十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三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律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由浙江省安全监管局决定;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
(三)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裁量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对未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2项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未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4项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未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5项以上逾期未改正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裁量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由浙江省安全监管局决定;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
(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2.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1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2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二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3人以上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至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动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3名以下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对3名以下从业人员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2.有3名以上6名以下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对3名以上6名以下从业人员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元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有7名以上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对7名以上从业人员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未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中1-2项情况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未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中3-4项情况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二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存在弄虚作假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外,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外,已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外,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已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4.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八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3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以上一万三千以下的罚款;
2.有4名以上6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有7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五千万元以下的,处五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五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处六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一亿元以上二亿元以下的,处七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四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项目投资额二亿元以上的,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五千万元以下的,处五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五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处六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一亿元以上二亿元以下的,处七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四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项目投资额二亿元以上的,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五千万元以下的,处五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五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处六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一亿元以上二亿元以下的,处七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四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项目投资额二亿元以上的,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五千万元以下的,处五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五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处六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一亿元以上二亿元以下的,处七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四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项目投资额二亿元以上的,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描述: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3处以下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或者未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有4处以上6处以下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或者未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以上十五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有7处以上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或者未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七)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3台以下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有4台以上6台以下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二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有7台以上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五千以上二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八)违法行为描述: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1个年度内首次查处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既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九)违法行为描述: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为3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未为4名以上6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未为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未为10名以上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违法行为描述: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3件(辆、台)以下容器、运输工具或设备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4件(辆、台)以上6件(辆、台)容器、运输工具或设备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7件(辆、台)以上容器、运输工具或设备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一)违法行为描述: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使用3台(套)以下应当淘汰的设备或者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使用4台(套)以上6台(套)以下应当淘汰的设备或者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使用7台(套)以上应当淘汰的设备或者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健全,或者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
2.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违法行为描述: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有1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以上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违法行为描述: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有1处爆破、吊装以及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处爆破、吊装以及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以上爆破、吊装以及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外,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未对3处以下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对4处以上6处以下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以下的罚款;
3.未对7处以上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没有违法所得的,单处十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办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违法行为描述: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1.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且员工宿舍人数不足10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且员工宿舍人数1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且员工宿舍人数不足10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4.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且员工宿舍人数1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且人数不足10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且人数1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且人数不足10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4.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且人数1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三)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拒绝监督检查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2.阻碍监督检查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2.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三十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迟报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2.隐瞒不报、谎报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三十六)违法行为描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具体违法行为所相对应的法律条文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2人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3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16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17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4.造成4人死亡,或者16人以上24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700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五十五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
5.造成5人死亡,或者24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2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六十万元以上六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6.造成6人死亡,或者30人以上3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3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六十五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 7.造成7人死亡,或者35人以上4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5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七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 8.造成8人死亡,或者40人以上4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4000万元以上4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八十万元以上九十万元以下罚款;
9.造成9人死亡,或者45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4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九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10.重大事故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安全监管局决定; 11.特别重大事故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产权转移,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物品及相关设备、设施,留有事故隐患,或者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的。
法律规定:《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搬迁等情形的,依民事法律规定承继相关权利、义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安全生产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物品及相关设备、设施,不得留有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产权转移的,产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产权受让方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产权转让方应当做好指导和配合工作。
处罚依据:《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物品及相关设备、设施,留有事故隐患,或者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物品及相关设备、设施,留有一般事故隐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物品及相关设备、设施,留有重大事故隐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协议中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的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参加安全培训的。
法律规定:《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参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
处罚依据:《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其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参加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的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参加安全培训,每1人罚款一千元,最高不超过五千元;
2.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参加安全培训,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参加安全培训,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含)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或者未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法律规定:《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处罚依据:《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其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或者未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或者未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从业人员每1名处二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一千元。
(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不符合要求的。
法律规定:《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设备(构件)吊装拆卸、建筑工程拆除、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高空悬挂和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作业方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
(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专业人员施工;
(三)确定专人进行现场统一指挥;
(四)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五)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处罚依据:《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危险作业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不符合要求的,每1项处二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五)违法行为:危险作业方案未经审查同意或未进行安全技术要求交底的。
法律规定:《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设备(构件)吊装拆卸、建筑工程拆除、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高空悬挂和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作业方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
(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专业人员施工;
(三)确定专人进行现场统一指挥;
(四)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五)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作业方案应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现场技术人员应当在危险作业前就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并以双方签字的形式予以确认。
处罚依据:《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作业方案未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或未将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进行交底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作业方案未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又未将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进行交底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的重大危险源运行管理档案未按规定期限保存的。
法律规定:《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的重大危险源运行管理档案,纸质文档应当至少保存一年,视频数据应当至少保存三十天。
处罚依据:《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立的重大危险源运行管理档案未按规定期限保存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纸质文档或视频数据未按规定期限保存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 纸质文档和视频数据都未按规定期限保存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法行为:未按规定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的。
法律规定:《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单位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处罚依据:《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单位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进行安全告知的。
法律规定:《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使用其产品或接受其服务的用户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宾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场、医院、车站、码头、集贸市场、公共交通工具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播放安全公益广告、张贴安全须知或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方式进行安全告知。
处罚依据:《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宾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场、医院、车站、码头、集贸市场、公共交通工具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进行安全告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应进行安全告知而未告知的场地发现1处罚款一千元,最高不超过五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2.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1亿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4.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一亿元以上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5.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6.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7.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一亿元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8.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一亿元以上的,处三十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9.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10.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处三十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1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一亿元的,处四十万元以上四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1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一亿元以上的,处四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2.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一亿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4.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一亿元以上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5.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6.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7.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一亿元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8.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一亿元以上的,处三十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9.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10.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处三十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1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一亿元的,处四十万元以上四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1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一亿元以上的,处四十五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1、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 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3、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一亿元的,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4、投资规模在一亿元以上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法律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2.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一亿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4.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一亿元以上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5.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6.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7.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一亿元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8.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一亿元以上的,处三十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9.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10.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处三十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1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一亿元的,处四十万元以上四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1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一亿元以上的,处四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规定存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向从业人员公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用人单位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裁量基准: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七)违法行为描述:用人单位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1.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裁量基准: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九)违法行为描述: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1.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1.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1.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在醒目位置公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应当公布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缺少1项的,处三万元的罚款。
3.应当公布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缺少2项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应当公布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缺少3项以上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罚款:
1.未按照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1.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报送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毒性鉴定资料和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都未报送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
1.首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后果,配合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
2.未按照规定及时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描述: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
1.首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后果,配合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
2.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3.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描述: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当工作场所存在1-2类职业病危害因素时:
(1)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2)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2.当工作场所存在2-5类职业病危害因素时:
(1)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2)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3.当工作场所存在5类及以上职业病危害因素时:
(1)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八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2)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八)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违法行为描述: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五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未为1名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的,处五万元的罚款;
2.未为1名以上3名以下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的或者有偿提供复印件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为3名以上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的或者为劳动者提供虚假的复印件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违法行为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标不足30%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标30%以上不足50%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标50%以上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违法行为描述: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1)有1处不符合要求的,处五万元罚款;
(2)有2处不符合要求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有3处及以上不符合要求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的:
(1)有1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处十万元罚款;
(2)有2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3)有3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提供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1)有5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的,处五万元罚款。
(2)有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10名以上从业人员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4.未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
(1)有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3)有10名以上从业人员未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违法行为描述: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或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3处以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或应急救援设施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3处以上6处以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或应急救援设施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3)6处以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或应急救援设施均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未按照规定对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修、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5名从业人员的防护用品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有5名以上10名义下从业人员的防护用品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10名以上从业人员的防护用品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未按照规定将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评价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3.未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违法行为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有1处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处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以上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六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有5人以下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诊治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5人以上10人以下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诊治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10人以上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诊治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违法行为描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七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有5人以下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诊治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5人以上10人以下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诊治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10人以上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诊治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八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未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设置的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不符合规定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设置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违法行为描述: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九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首次拒绝监督检查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2次以上拒绝监督检查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使用暴力抗拒监督检查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违法行为描述: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十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涉及3人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涉及3人以上的6人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涉及6人以上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隐瞒、伪造、篡改、毁损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首次隐瞒、伪造、篡改、毁损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2)二次及以上隐瞒、伪造、篡改、毁损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涉及3人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涉及3人以上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十一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涉及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3人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涉及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3人以上6人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涉及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6人以上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一)违法行为描述: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中文说明书、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有1项未提供或者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中文说明书、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有2项未提供或者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中文说明书、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有3项以上未提供或者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二)违法行为描述: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治理,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发现1处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处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处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现4处以上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三)违法行为描述: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迟报、漏报疑似职业病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迟报、漏报职业病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谎报、瞒报疑似职业病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4.谎报、瞒报职业病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四)违法行为描述: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1.发现1处(次)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处(次)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处(次)以上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现4处(次)以上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发现5处(次)以上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五)违法行为描述: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未设置报警装置,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未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治理,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报警装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中有1项设置未达到要求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报警装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中有2项设置未达到要求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报警装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中有3项以上设置未达到要求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报警装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中有4项以上设置未达到要求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报警装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中有5项设置均未达到要求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防护设备、报警装置、接触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中有1项未达到要求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防护设备、报警装置、接触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中有2项未达到要求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防护设备、报警装置、接触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3项均未达到要求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六)违法行为描述: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治理,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使用1台(套)名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使用2台(套)名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使用3台(套)名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七)违法行为描述: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治理,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发现1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处以上,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八)违法行为描述: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治理,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发现擅自停止使用1处(次)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擅自停止使用2处(次)以上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擅自拆除1处(次)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现擅自拆除2处(次)以上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九)违法行为描述: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裁量基准: 责令限期治理,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责令限期治理,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安排10人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安排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安排20人以上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责令限期治理,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安排5人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排5人以上10人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排10人以上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违法行为描述: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条第六项: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治理,按以下标准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首次违章指挥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2次以上违章指挥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首次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2次以上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一)违法行为描述: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已经对10人以下劳动者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已经对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劳动者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或者造成5人以下死亡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已经对50人以上劳动者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或者造成5人以上死亡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二)违法行为描述: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裁量基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仟元,违反规定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处五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仟元,违反规定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处1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仟元,违反规定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四十三)违法行为描述: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裁量基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1.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违反规定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违反规定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处一万元以上一.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违反规定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处一.5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十四)违法行为描述: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不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裁量基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1.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违反规定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违反规定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处一万元以上一.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违反规定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处一.5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十五)违法行为描述: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裁量基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1.对首次违规,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并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2次以上违规,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二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用人单位首次未按规定实行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用人单位2次未按规定实行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一.5万元以下罚款;
3.用人单位3次以上未按规定实行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处以一.5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或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或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且未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缺少2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2.缺少2项以上5项以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缺少5项以上7项以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4.缺少7项以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处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落实不完善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用人单位未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用人单位未建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处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专项经费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处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指使1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指使2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指使3人以上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处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未如实提供1项文件、资料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如实提供2项文件、资料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如实提供3项文件、资料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处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对1名劳动者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2名劳动者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3名以上劳动者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处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不承担1名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不承担2名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不承担3名以上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法律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处罚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次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未造成损失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现2次以上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未造成损失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3.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并造成对方损失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二)违法行为描述: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
法律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
处罚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二)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次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次以上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三)违法行为描述: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法律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处罚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三)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次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次以上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四)违法行为描述: 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
法律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七)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处罚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次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造成损失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以上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造成损失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3.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并造成对方损失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五)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法律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立、合并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或者重新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处罚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五)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期限10日内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上20日以内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超过规定期限20日以上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六)违法行为描述: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
法律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处罚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六)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次未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未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次以上未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七)违法行为描述: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法律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处罚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七)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擅自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未造成损失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擅自更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未造成损失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擅自更改或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并造成损失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八)违法行为描述: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处罚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八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八)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隐瞒有关情况,未造成损失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未造成损失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并造成损失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九)违法行为描述: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
法律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从业。
处罚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责令改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处三万元的罚款,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处罚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超过规定期限5日以内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5日以上10日以内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上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裁量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保证技术服务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并对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处罚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裁量基准: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的,处五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六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处七十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90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描述: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有1处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一万元的罚款;
2.有2处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以上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1处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有2处以上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未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的,处一万元的罚款;
2.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有1种化学品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种化学品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种以上化学品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有1种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种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种以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立即进行公告,但未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立即进行公告,但及时修订了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立即进行公告,也未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经营1种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2种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3种以上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有1种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种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种以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有1处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应设而未设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或者通信、报警装置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处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应设而未设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或者通信、报警装置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以上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应设而未设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或者通信、报警装置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设专人负责管理,也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描述: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制度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登记制度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制度,也未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有1处应设而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处应设而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以上应设而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一)分类和标签信息;(二)物理、化学性质;(三)主要用途;(四)危险特性;(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有1种危险化学品应登记或变更而未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种危险化学品应登记或变更而未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种以上危险化学品应登记或变更而未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违法行为描述: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有1种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五万元的罚款;
2. 有2种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有3种以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违法行为描述: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现有1次未对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五万元的罚款;
2.发现有2次未对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现有3次以上未对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违法行为描述: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三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现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五万元的罚款;
2.发现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违法行为描述: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有1吨以下危险化学品未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处五万元的罚款;
2. 有1吨以上2吨以下危险化学品未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有2吨以上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未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有1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五万元的罚款;
2. 有2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有3种以上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六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有1处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五万元的罚款;
2.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有2处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有3处以上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违法行为描述: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七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有1处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备及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处五万元的罚款;
2.有2处以上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备及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有3处以上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备及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储存企业或者使用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违法行为描述: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库存的危险化学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违法行为描述: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一)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二)违法行为描述: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三十三)违法行为描述: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