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施工现场时,发现以下2个问题:
1.某高处作业人员在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劳动防护品,未系安全防护绳;2.某电焊作业人员无电焊特种作业证书。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某地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