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100MB1574794A/2026-1010612769
主动公开
杭应急〔2026〕16号
有效
2026-06-30
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委办)
2026-06-30
ZJAC70-2026-0001
其他
应急管理
一、制定背景
2025年3月,应急管理部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25年12月,浙江省应急管理厅等多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提升安责险工作的通知》。为落实上级部门最新政策要求,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开展市级文件修改工作,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制度体系,规范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行为。
二、主要内容和新旧政策差异
(一)明确工作职责。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统筹推动安责险实施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领域单位安责险投保情况、服务情况实施监管、指导;杭州数智安责险服务保障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保障中心)作为保险机构自律组织,统筹指导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完善安责险承保、服务全流程管控系统。
(二)简化理赔流程。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安责险重大或典型事故快速理赔机制和预付赔款机制;应当简化理赔流程,对于轻微生产安全事故,投保单位可以免于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材料。
(三)规范服务要求。保险机构应当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方案,明确服务具体内容及频次;应当加强服务风控团队和专业能力建设,健全完善服务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必要时可终止与服务机构的委托合同。明确服务费提取使用标准,高危行业、领域按照保费20%的标准提取、使用服务费,非高危行业、领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评估评价。将评估评价分为政府评估和保险机构自我监督评价两类: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政府评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服务评估,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自主开展行业服务评估。保险机构开展自主监督评价,通过服务保障中心定期开展服务评价工作。
(五)深化数智赋能。保险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对安责险有关信息进行采集和存储,并按规定与政府相关部门共享事故预防服务相关数据信息。服务保障中心应当持续深化安责险数智平台建设,探索“AI+安责险”建设,完善平台服务功能、数据分析能力。
(六)落实属地责任。各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保险机构和第三方服务机构依照标准规范开展服务;在其他执法检查活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中要对安责险投保情况、服务情况进行关联调查。
三、有关依据
1.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25〕27号)
2.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应急〔2025〕129号)
3.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提升安责险工作的通知(浙应急〔2025〕126号)
解读单位: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李慧倩 联系电话:0571-85259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