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30100MB1574794A/2026-101061273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杭应急〔2026〕16号

  • 有效性:

    有效

  • 成文日期:

    2026-06-30

  • 发文机关:

    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委办)

  • 发布日期:

    2026-06-30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AC70-2026-0001

  • 关联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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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体裁分类:

    通知

  •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等6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7-07 09:22 浏览次数: 来源: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各区、县(市)应急管理局、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杭州数智安责险服务保障中心,各保险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等法律和文件要求,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制度体系,规范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行为,更好发挥安责险在安全生产中的风险防控、经济补偿和社会治理功能,现就规范和加强我市安责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筹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

全市坚持“统一服务中心、统一数字平台、统一流程体系、统一服务标准”的原则,多部门协同推进安责险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统筹推动安责险实施工作,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建立工作协商机制,牵头制定全市安责险管理制度规范,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指导监督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情况;对本行业领域单位安责险投保情况等实施监督管理,制定服务标准规范。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业领域单位安责险投保情况等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实施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指导监督服务情况。

杭州数智安责险服务保障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保障中心)牵头协调各保险机构加强与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统筹指导本地区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开展,根据中心章程和杭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联席会授权,开展服务自律管理工作,加强服务机构和人员评价管理;完善安责险承保、服务全流程管控系统;审核确认各保险机构年度服务费用支出和服务项目完成情况,编写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二、优化保险方案,强化风险保障

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报备和执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发布的行业标准条款,不得以特别约定、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改变条款内容。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费率调整可以根据被保险人行业领域、企业规模、事故记录和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企业信用等级、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配合整改事故隐患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保险机构应建立安责险重大或典型事故快速理赔机制和预付赔款机制,在事故发生后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快速支付或先行支付已确定的赔偿保险金;对于符合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的《轻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试行)》规定的轻微生产安全事故,投保单位可以免于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材料。

三、规范服务管理,确保服务质效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 9010)系列标准和省、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要求,结合被保险人的个性化需求,在保险合同中或单独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方案,明确服务具体内容及频次,与被保险人协商提供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科技创新和装备研发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等方面的高质量、精准化服务内容。保险机构应积极探索匹配行业安全管理新形势、新常态的定制化服务,选派符合定制化服务的专业人员开展工作,帮助被保险人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保险机构应当委托符合相关要求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服务,督促第三方服务机构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责任。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服务风控团队和专业能力建设,管理人员数量和专业能力应当与所承保安责险业务相匹配。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服务管理制度,明确第三方服务机构和人员条件,规范服务流程,加强服务质量控制,健全绩效评价,对存在未按相关规定或委托合同约定开展服务、服务报告弄虚作假等情况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可以终止委托合同。

保险机构要加强与区、县(市)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谋划辖区内服务工作,并在开展服务之前及时将有关服务方案及相关机构、人员名单告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首次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的一个月内完成。服务情况应在完成服务的一周内上报安责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技术服务覆盖率100%。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保险机构应按安责险实际收取保费(不含应收保费)的20%为基础,制定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年度预算目标。非高危行业领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应当制定专项预算,据实支出,足额使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鼓励保险机构自行开设服务费专用账户。

四、加强评估评价,压实服务责任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服务监督指导工作,会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服务评估工作。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会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每年自主开展行业服务评估工作。可以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经验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开展服务评估。服务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示,评估结果可作为保险机构和第三方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指标。

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服务自主监督评价,通过服务保障中心定期开展服务评价工作,持续优化改进,提升服务能力水平。服务保障中心应当出台服务评价制度,明确评价指标,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服务评价,并跟进整改落实情况。服务评价结果应当抄送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监督指导、评估评价工作中发现保险机构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警示、约谈、通报、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

五、深化数智赋能,实现全程监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省、市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对安责险有关信息进行采集和存储,并按规定与政府相关部门共享事故预防服务相关数据信息。

服务保障中心应当持续深化“杭州安责险风控系统”建设,探索“AI+安责险”建设,完善平台服务功能、数据分析能力,优化安责险全生命周期的线上管理功能,实现服务机构和专家管理、服务过程流转、服务费用和服务质量监督、服务报告评估等全过程线上运行,建成“数字化评估为主、线下核验为辅”的服务评估机制,全面提升服务规范性与监督效能。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平台数据反映的突出问题,对服务质量问题整改加强监督指导。

六、落实属地责任,促进规范发展

各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安责险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要在实现高危行业领域投保安责险全覆盖的基础上,鼓励、支持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要指导保险机构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结合本辖区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投保单位特点,依照标准规范开展服务。对企业未落实重大隐患整改的,要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及时消除隐患。要强化安责险投保执法检查,督促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应保尽保;在其他执法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中,要对安责险投保和服务质量进行关联调查,发现企业、保险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0日起执行。原《市应急管理局 市委军民融合办 市建委 市交通运输局 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市林业水利局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杭应急〔2023〕34号)废止。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中共杭州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杭州市数字经济局)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2026年6月30日


杭应急〔2026〕16号-杭州市应急管理局等6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