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100MB1574794A/2025-1010395597
主动公开
2025-09-08
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委办)
2025-09-08
其他
应急管理
各区、县(市)防减救灾委,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杭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杭州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025年9月1日
杭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2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3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组
3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四级响应
5.2 三级响应
5.3 二级响应
5.4 一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4 保险赔付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科技保障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建立健全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然灾害应急避险中人员强制转移的决定》《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杭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有效减少人员伤亡,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1.4.2 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1.4.3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1.4.4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实现灾害救助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组织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受灾区、县(市)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沟通协调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争取省级支持;研究决定自然灾害救助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关单位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2.2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具体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情发布、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检查监督工作落实情况。经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同意,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参加救灾工作;落实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部署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任务。
2.3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组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组,对全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组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建和召集。
3 灾害救助准备
灾害来临前,市气象、林水、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和服务。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加强应急值守,组织市气象局、市林水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建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保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2)以风险提示单、预警单、指令单等形式,向可能受影响的区、县(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3)应急管理部门指导有关地区开放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组织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情况紧急时,实行紧急避险转移;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当地政府可对其实施强制转移;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危险区域。
(4)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物资调运准备。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5)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向市政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灾害救助工作准备情况。
(7)向社会发布台风、雨情、水情动态,各类预警信息,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安排情况等,宣传防灾减灾救灾科普知识。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统筹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发布和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灾害发生后,乡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向区、县(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县(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
并向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对于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失踪或者遇险被困的突发灾害事件,区、县(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30分钟内上报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市委、市政府对信息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2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县两级应急管理局及乡镇(街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县(市)应急管理局每天8时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市应急管理局每天9时前向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情况。发生重大及以上灾情应随时报告。
4.1.3 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向区、县(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县(市)应急管理局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区、县(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区、县(市)灾情数据]向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4.1.4 对干旱灾害,区、县(市)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对于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解除后按规定及时核报。
4.1.5 加强台账管理,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因灾倒塌损坏住房一览表》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区、县(市)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在灾情核定后,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住房、受灾农田面积和需政府救助人口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4.1.6 各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4.1.7 市委、市政府对信息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四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后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且灾情较重;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间以上、2000间以下,或200户以上、8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相关情况报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及时下拨救灾资金;灾情紧急时,依据研判结果预拨付部分市级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5)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负责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灾害救助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等重要通道快速修复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等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指导做好受灾地区巨灾保险等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等工作。
(7)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关单位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2 三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后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且灾情严重;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或800户以上、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区、县(市)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2)派出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及时掌握、汇总灾情和灾害救助工作动态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
(4)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灾情核查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及时下拨救灾资金,灾情紧急时依据研判结果预拨付部分市级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报告灾情,请求省级支援。
(5)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负责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灾害救助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等重要通道快速修复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市公安局负责社会治安稳定,负责指导灾区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抢险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和群众转移等相关工作。
(6)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做好应急测绘保障等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指导做好受灾地区巨灾保险等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等工作。
(7)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委社会工作部发挥志愿服务统筹协调职能,协同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单位组织和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驻杭部队、武警参加地方救灾行动,具体按照军地联动机制施行。
(8)灾情稳定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开展灾情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等。
(9)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关部门、单位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3 二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后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3万间以下,或1500户以上、1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县(市)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组成员以及有关受灾区、县(市)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2)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或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重要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及时掌握、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必要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开展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灾情核查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及时下拨救灾资金,灾情紧急时依据研判结果及时预拨付部分市级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报告灾情,请求省级支援。
(5)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负责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必要时,向省应急管理厅、省商务厅申请救灾物资支援。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等重要通道快速修复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公安局负责社会治安稳定,负责指导灾区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抢险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和群众转移等相关工作。驻杭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驻杭部队、武警参加地方救灾行动,具体按照军地联动机制施行。
(7)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应急测绘保障,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指导做好受灾地区巨灾保险等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等工作。
(8)市委宣传部统筹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委网信办、市文广旅游局等部门按职责组织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和新闻宣传等工作。
(9)市委社会工作部发挥志愿服务统筹协调职能,协同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和指导志愿者队伍参与救灾减灾工作。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等部门指导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0)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关部门、单位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1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受灾地区、各有关部门灾害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并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4 一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5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或1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00万人以上。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县(市)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启动一级响应措施,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召开会商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组及有关受灾区、县(市)参加,研究决定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有关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带队率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及时掌握、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开展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灾情核查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及时下拨救灾资金,灾情紧急时依据研判结果及时预拨付部分市级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报告灾情,请求省级支援。
(5)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负责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必要时,向省应急管理厅、省商务厅申请救灾物资支援。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等重要通道快速修复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公安局负责社会治安稳定,负责指导灾区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抢险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和群众转移等相关工作。驻杭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驻杭部队、武警参加地方救灾行动,具体按照军地联动机制施行。
(7)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等部门负责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经信局、市通信发展办公室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经信局组织协调医疗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医药流通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企业的生产供应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的生产供应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科技局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8)市住保房管局负责指导灾后房屋建筑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险情处置、修复与保障工作。市林水局负责指导灾区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及修复、应急水量调度和农村应急供水、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应急测绘保障,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国网杭州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设施险情处置、修复和应急供电保障。
(9)市委宣传部统筹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委网信办、市文广旅游局等部门按职责组织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和新闻宣传等工作。
(10)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区、县(市)或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指导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1)灾情稳定后,根据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应急管理局,受灾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关部门、单位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1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受灾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的加快发展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时,可酌情调整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启动标准。
在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时需要开展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可调整启动条件,视情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6 响应终止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应急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地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规定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落实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开展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人民政府应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受灾区、县(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区、县(市)应急管理局汇总冬春救助的基本情况,并报市应急管理局。
6.2.2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冬春救助的人数及灾情严重程度,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申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
6.2.3 根据各区、县(市)申请补助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按规定确定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各级商务部门要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可通过政府救助、住房保险理赔、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易发区、行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原址重建的倒损住房。市农业农村局督促指导做好农民建房资格审查等工作。市林水局负责提供山洪灾害风险区信息。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与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建委要加强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督促、检查,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重建进度。各级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2 易地重建的倒损住房。市发改委会同市建委、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组织编制或指导地方编制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农民建房资格审查等工作。市林水局负责提供山洪灾害风险区信息。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住房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测绘与地理信息保障服务等工作。市建委督促指导做好重建住房的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建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加强检查督促,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工作进度。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县两级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对各地用于倒损住房重建的救灾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部门。
6.4 保险赔付
巨灾保险方案实施期间,充分发挥巨灾保险灾害风险转移和损失补偿作用,由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巨灾保险承保机构,及时开展保险理赔服务工作。受灾地县、市(区)政府和相关单位为保险理赔提供支持协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各级政府应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
7.1.2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建立健全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工作体系,建立完善市县两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区、县(市)政府做好救灾资金保障。
7.1.3 各级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按照合理规划、资源整合的原则,建立全市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各级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各级储备库(点)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各类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应当储备与安置规模相匹配的救灾物资。
7.2.2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制定完善市、县、乡、村四级救灾物资储备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储备模式,健全社会化救灾物资协同储备政策,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合理确定实物储备与协议储备的品种与规模,确保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并留有安全冗余。
7.2.3 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7.2.4 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提高救灾物资储运一体化能力。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制定应对灾害救灾物资征用实施办法,必要时调用邻近的区、县(市)救灾储备物资,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救灾物资。
7.2.5 各级政府鼓励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灾害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参考《浙江省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建议清单》,引导居民家庭储备灭火器、手电筒、常用药品等应急物品,推广家庭应急包。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健全完善市级通信网络系统,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卫星通信设备为补充,建立覆盖市、县、乡、村四级的救灾通信网络。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7.3.2 开展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健全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政府与社会力量间的灾情和救灾信息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各级政府应当配齐备全救灾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后勤保障;重点加强中高风险地区基层适用、实用、易用装备设备的配备。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福利院、敬老院、人防疏散场所、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灾安置、人员疏散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要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灾安置、人口疏散场所。要视情及时启用各类避灾场所,同时加强避灾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避灾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加强防灾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组织应急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水、卫健、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加强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市、县、乡、村四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设立灾害信息员AB岗,加强灾害信息员培训轮训,村(社区)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发挥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管理、灾害救助等方面的重要补充作用,建立健全灾害保险体系,通过保险机制预防和分散风险,提供灾后损失补偿。
7.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5G等新技术,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救助决策支持系统。
7.7.2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林水、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持续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推动实现成果转化应用。
7.7.3建立合作机制,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政策理论研究、技术装备开发和推广应用。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
7.8.1 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县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7.8.2 定期组织
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紧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与志愿者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培训。
7.8.3 各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特点,每2年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指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评估,原则上每3-5年修订一次并报市政府审核后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发布。
各区、县(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根据本预案,结合地区实际,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备。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适时对各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修订、演练及预案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前发《杭州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杭减灾委办〔202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