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杭州市应急管理局现对2026年第二季度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一:杭州吉涌海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基本案情】钱塘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杭州吉涌海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喷塑线干化炉天然气(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类别:第2.1类 易燃气体)使用场所安装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主机显示一号线路故障指示灯亮起,一号线路可燃气体监测探头故障,该公司未对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备正常运转。
【查处理由】该公司存在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保证安全设备正常运转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的规定,结合《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本案中,天然气使用场所安装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主机显示故障,监测探头失效,致使安全设备形同虚设。该公司构成未对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保证安全设备正常运转的违法行为。此案表明,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是法定责任,不是“可有可无”的日常杂务。
【警示教育】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主机显示故障,监测探头失效,致使安全设备未发挥法定监测预警功能。一旦发生天然气泄漏,现场人员无法及时获知险情,火灾、爆炸等事故风险显著升高。安全无小事,防患在平时。设备“带病”运行,表明企业在维护管理上存在缺失。企业应引以为戒,及时对安全设备开展检查,严格落实定期维护保养制度。唯有将安全合规置于日常管理的优先位置,方能切实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案例二:杭州雷原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柯某某 生产经营场所出口锁闭案
【基本案情】临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杭州雷原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四层、五层每层建筑面积约为809平方米,每层各设置了两个出口,分别设置在厂房的东北侧、西南侧。公司四层、五层的西南侧出口存在锁闭的情况,未保持出口畅通。
【查处理由】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柯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的规定,结合《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公司主要负责人柯某某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本案中,该公司在生产车间四层、五层的西南侧出口处加装门锁,致使本该双向畅通的应急通道形同虚设,809平方米的作业面,一旦发生火灾、爆炸等突发风险,极易引发拥挤、踩踏、窒息等险情。法律之所以严令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是因为每一条安全出口都是用血的教训写成的“生命通道”。安全生产不容侥幸,负责人的失职必须付出代价。
【警示教育】本案暴露出企业隐患排查流于形式、企业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悬空的问题。安全出口是发生事故时的生命通道,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通道、出口等关键部位的完好通畅,并落实好事故隐患排查,强化隐患整改,确保在紧急时刻能够应急逃生。
案例三:杭州晶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基本案情】余杭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杭州纽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部分场地出租给杭州晶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百检测)使用,之后晶百检测又将部分场地转租给杭州璞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璞湃科技)使用。晶百检测与璞湃科技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经进一步调查,璞湃科技使用租用的场地从事检测工作,检测过程中使用乙腈和乙醇等危险化学品作为检测材料,乙腈、酒精具有易燃、腐蚀等危险特性。晶百检测与璞湃科技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作业,且在未做防火分隔的情况下,并未及时与璞湃科技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查处理由】晶百检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之规定,结合《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给予杭州晶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公司主要负责人胡某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本案中,晶百检测将场地转租给璞湃科技后,两家公司在未做防火分隔的同一作业区域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且璞湃科技日常使用乙腈、乙醇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带着“火种”“同处一室”,中间却没有一纸协议厘清权责、没有专人协调管控风险,无异于埋下了一颗不知何时会引爆的定时炸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这条规定,本质上是为交叉作业风险划定“责任田”、安装“防火墙”。晶百检测作为出租方和转租方,未能履行统一协调管理义务,同一屋檐下,安全责任不能“各自为政”,安全责任必须“分得清、担得实”。
【警示教育】该案例中涉及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这条规定具有很强的实操指导性,它明确了“协议+专人”的双重保障机制,将法律责任具体化,能有效划清边界、防止推诿扯皮。但关键在于,协议不能流于形式,专职人员须具备相应资质并履行相应职责切实管理好相互之间的安全,并建议配套定期联合演练,确保措施真正见效。
案例四:杭州杭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使用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基本案情】上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杭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在店铺内存放金冷R22、金冷R32、金冷R410A等危险化学品,该店铺不属于危化品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
【查处理由】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
【处罚结果】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结合《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危化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本案中,企业将危化品存放于普通店铺,不具备防爆、防泄漏等安全条件。法律强制要求专用储存,是为了防止火灾、爆炸等严重后果。普通店铺绝非合法的危化品储存场所,各生产经营单位须严格将危险化学品入专用库,并落实专人管理。
【警示教育】危险化学品不得储存在店铺、民房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危化品入专用仓库是法律设定的刚性底线,将危化品存放在店铺内,无异于在人员密集或经营场所中埋下“定时炸弹”,一旦发生泄漏或火灾,极易引发爆炸、中毒等严重后果,危及经营者自身及周边群众安全。本案警示各生产经营单位:储存危化品必须入专用库,否则面临的不仅是罚款,更可能因酿成事故而承担刑事责任。安全红线不可破,守法经营是根本。
案例五:杭州旺松建材有限公司 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基本案情】西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旺松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房内3瓶二氧化碳压缩气瓶(1瓶满瓶、2瓶空瓶)、1瓶氧气压缩气瓶(满瓶)、3瓶乙炔压缩气瓶(2瓶满瓶1瓶空瓶)未设置防倾倒措施。
【查处理由】根据《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第8.2.4规定:“气瓶入库后,应将气瓶加以固定,防止气瓶倾倒。”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结合《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本案中,公司在厂房内存放二氧化碳、氧气、乙炔等压缩气瓶时,未按国家标准对气瓶加以固定,虽然部分气瓶为空瓶,但空瓶中仍可能残留危险气体,在倾倒或撞击时同样存在泄漏、燃爆等安全风险。国家标准中的每一条具体规定(如“气瓶应加以固定”),都是基于事故教训和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的。企业不能以“临时存放”“空瓶”“使用中”等理由忽视基本安全措施。
【警示教育】在本案中,涉事企业存放的乙炔为易燃气体,氧气为助燃气体,二氧化碳虽不燃但高压下可能发生物理爆炸。一旦气瓶倾倒发生连锁反应、造成事故,则有可能导致瞬间爆炸,造成多人伤亡,类似事故在国内并不少见。气瓶未固定,事故随时至;守法不侥幸,安全有保障。
案例六:杭州壮钰机械有限公司 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装置案
【基本案情】萧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杭州壮钰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关闭了厂房二楼的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查处理由】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 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结合《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的相关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整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是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关键屏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作出强制性禁止规定,明确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关闭、破坏此类安全设施,也不得篡改、隐匿、删除监测数据。 本案中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属于法定必须保持正常运行的安全报警设施,企业人为关停设备,等于丧失泄漏预警能力,一旦可燃气体积聚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警示教育】燃气体报警器是车间安全生产的 “哨兵”,可燃气体报警器的作用是在可燃气体浓度超标时,及时发出声光警报,提醒人员采取措施。一旦关闭,气体泄漏无法被及时发现,可能导致爆炸、火灾等严重事故,威胁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关停报警装置等同于主动拆掉车间 “安全报警器”,是典型重生产、轻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各企业要引以为戒,杜绝侥幸心理,确保安全报警设施正常运行,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守住安全底线。
案例七:北京赛克玛环保仪器有限公司 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基本案情】杭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北京赛克玛环保仪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主要从事大气监测相关设备的供应、检维修和服务工作。2024年、 2025年,当事人与杭州市气象局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明确将CO标气、SO2标气、NO标气等危险化学品作为仪器耗材进行采购。自2024年2月19日起,当事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上游供应商购买危险化学品并出售给杭州市气象局,用于气象监测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标定、校准使用,其采购并销售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
【查处理由】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伍万柒仟零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本案中,该公司将危险化学品等同于普通仪器耗材进行采购和销售,其"附带经营"模式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企业因自身不属于化工企业,就以为不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忽视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的法定要求。危险化学品不是普通商品,因其危险特性,从采购到储存、从运输到销售,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专业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正是要通过资质审查,把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企业挡在门外。
【警示教育】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意在设定市场准入门槛,从源头上保障经营企业具备相应的安全,只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就必须依法持证。企业若违法经营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还将面临危险作业罪或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