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杭州市应急管理局现对2026年1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一:杭州红瓢虫贸易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案
【基本案情】区应急管理局接投诉举报,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泛海国际中心1幢1903室-8的杭州红瓢虫贸易有限公司,其作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实际经营地址与备案经营地址不一致,涉嫌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未及时变更经营地址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存在变更注册地址后未在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违法行为。
【查处理由】 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的规定。
【处罚结果】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浙应急〔2024〕172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自由裁量基准,决定给予杭州红瓢虫贸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经营场所或储存设施等地址的变更,可能涉及周边环境安全距离、消防条件、应急资源配置等一系列安全要素的变化。未经验收或审查的变更,可能导致企业在新条件下实际上已不具备法定的安全经营条件,形成巨大的潜在风险。因此企业应依据相关法规,在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及时、如实申报许可事项变更,确保经营活动始终处于安全可控状态。
【警示教育】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管理,绝非简单的“办手续”,而是关乎安全底线的重要法律程序。通过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违法典型案例的查处与宣传,旨在警醒所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将合规管理置于优先位置,确保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都在法治轨道和安全边界内运行,共同筑牢危险化学品领域的安全防线。
案例二:杭州唐家桥加油站有限公司及安全员景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
【基本案情】 某区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后于2026年1月6日对杭州唐家桥加油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杭州唐家桥加油站站长为开展加油促销活动,于2025年12月期间在3号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内旁放置可燃物。景某作为加油站安全员,未及时排查上述隐患并进行纠正,对该行为负责。该公司及安全员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行为。
【查处理由】 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 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及《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细则序号59第一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发现有1人的。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给予安全员景某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加油站作业具有易燃易爆、高温高压等高风险特性。其卸油、加油、检修等关键环节操作规范严格、技术性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动火、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的单位,应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并在作业现场落实专人监护、清理可燃物、配备消防器材等安全保障措施。
【警示教育】加油站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是用无数血的教训换来的,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站长带头违规,不仅自身违法,更传递了极坏的示范效应,严重破坏了安全规章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级管理人员必须以身作则,带头遵章守纪,绝不允许为了经营便利、活动效果等任何理由突破安全底线。
案例三:杭州创富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5年9月18日,某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杭州市临平区某科技园的杭州创富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业人员华某某正在从事激光焊作业,但未能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该公司存在一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查处理由】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处罚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以及参照《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三条第一档的规定,决定给予杭州创富机械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激光焊属于特种作业目录2.1项,作业人员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此类作业人员的工作往往涉及到高风险的操作,工作环境往往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如果没有经过专门的培训和取得相应的资格,可能会因为操作不当而导致自身或其他人员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甚至可能发生严重的安全事故。
【警示教育】企业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深刻认识到持证上岗是法律的强制要求,任何侥幸心理和违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企业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确保所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要主动参加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不断提升自身安全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作业安全。特种作业安全关乎生命财产和社会稳定,无证上岗是不可触碰的红线。让我们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共同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守护生命安全和企业健康发展。
案例四:浙江崇一空间结构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16日,余杭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国辅路10号浙江崇一空间结构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其他企业使用,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浙江崇一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与承租单位杭州名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将厂房出租给杭州名朗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但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厂房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查处理由】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
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以及《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杭应急〔2024〕40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崇一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浙江崇一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卢某某处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警示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好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好安全管理协议,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坚决履行各自职责,杜绝由于职责不清而发生管理缺位,导致事故发生。
案例五:杭州妍俊广告制作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16日,余杭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杭州妍俊广告制作限公司进行行政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造成作业场所积尘严重情况。经调查,杭州妍俊广告制作限公司存在1处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造成作业场所积尘严重的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涉嫌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查处理由】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以及《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杭应急〔2024〕40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杭州妍俊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警示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好内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公示相关信息,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其发生事故的概率大,可能造成后果严重,必须坚决杜绝出现该类事故隐患。
案例六:淳安县屏门泓泽加油站有限公司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8日,淳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收到的举报信息,赴淳安县屏门泓泽加油站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淳安县屏门泓泽加油站存在加油员未穿着防静电服或防静电鞋的情况,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查处理由】 淳安县屏门泓泽加油站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3)中第8.1.2条:“进加油站区域内各类作业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袜;严禁穿带铁钉的鞋。严禁在爆炸紧急场所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加油站站长张某某作为加油站直接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该加油站编制的《加油站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第三点第八条:“班组长安全职责:监督检查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因此加油站站长张某某对存在的问题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处罚结果】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以及参照《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细则序号59条一档:“发现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有1人次的;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淳安县屏门泓泽加油站有限公司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处予加油站站长张某某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危加油站加油员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会直接触发火灾、爆炸、人员伤亡等重大安全事故,还会造成设备损毁、企业停业整顿、人员法律追责等连锁后果,且加油站属易燃易爆高危场所,微小违规就可能引发不可逆的严重危害,在加油站的各项作业过程中国家有标准明确规定加油站区域内各类作业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袜;严禁穿带铁钉的鞋。严禁在爆炸紧急场所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警示教育】 安全生产,没有“下不为例”,只有“警钟长鸣”。加油站的每一个岗位、每一道工序、每一次操作,都事关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容不得半点疏忽、一丝侥幸。加油站经营者、管理人员、一线员工要把安全规程刻在心里、落实在行动上,从源头杜绝违规操作,筑牢加油站安全生产的坚固防线,真正做到敬畏生命、敬畏规章、敬畏职责,让安全成为加油站经营的第一前提、第一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