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开曝光(一)
发布日期: 2026-04-21 16:27 浏览次数: 来源:杭州市应急宣教和保障中心

为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杭州市应急管理局现对2026年第一季度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一:淳安千岛湖泰兴贸易有限公司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淳安泰兴贸易有限公司在威坪镇飞源村郑家原东方厂厂房二楼违规存放大量烟花爆竹。经现场核实,淳安泰兴贸易有限公司属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但该储存烟花爆竹的地点未经许可,其违法行为属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查处理由】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依法给予淳安泰兴贸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3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一旦查实,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若拒不整改或引发安全事故,还会被依法从重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场外储存的场所通常不具备防爆、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条件,极易因管理失控、外部火源、碰撞摩擦等引发燃烧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存在烟花爆竹丢失、被盗、被挪用等重大安全风险。

【警示教育】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严守许可范围、规范储存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杜绝违规存放、侥幸作业;要强化内部管理和安全防控,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储存相关规定,主动接受监管。同时也警示同类企业,安全是经营的前提,任何忽视安全、违规操作的行为,都将付出法律代价和经济损失,唯有依法依规、警钟长鸣,才能有效防范安全事故,保障企业持续稳定经营。


案例二:建德市横山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案

【基本案情】建德市横山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单位气瓶仓库内储存混合气体(氩气与二氧化碳混合)气瓶共16瓶。经核查确认,该单位未取得上述混合气体的带储存经营许可证。进一步核查出入库台账得知,自2025年6月起,该单位对外销售306瓶,累计获利1万余元。

【查处理由】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并没收其相关违法所得1.3945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许可范围变更一般是指种类、数量、方式等发生变更,超出原经营许可证核准的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在许可范围内进行,任何范围变化都需重新获得许可。在申请重新办理许可证前,应停止超出原许可范围的经营活动,同时企业人员资质和安全管理制度需与新的经营范围相匹配,并在变更后15日内需更新“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系统”。这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防范重大安全风险的必要措施。

【警示教育】 企业应充分认识到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特殊性,严格遵守许可制度,确保经营安全合规。任何超范围经营、未经许可擅自储存的行为,无异于在“火药桶”旁玩火,不仅面临高额罚款、吊销证照等法律惩处,更可能引发泄漏、爆炸等事故,酿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惨剧。企业务必依法办理资质、严格分区储存、落实台账管理、加强人员培训,以最严标准守住安全底线。


案例三:杭州创富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杭州市临平区杭州创富机械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华某某从事激光焊作业,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无证上岗作业。

【查处理由】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结合《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法对杭州创富机械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激光焊属于特种作业目录2.1项,作业人员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此类作业人员的工作往往涉及到高风险的操作,工作环境往往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如果没有经过专门的培训和取得相应的资格,可能会因为操作不当而导致自身或其他人员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甚至可能发生严重的安全事故。

【警示教育】 企业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深刻认识到持证上岗是法律的强制要求,任何侥幸心理和违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企业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确保所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要主动参加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不断提升自身安全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作业安全。特种作业安全关乎生命财产和社会稳定,无证上岗是不可触碰的红线。让我们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共同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守护生命安全和企业健康发展。


案例四:艾诺特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基本案情】艾诺特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工人在使用台钻进行机械加工作业,该皮带传动部位距离地面高度为0.96米,正在使用的台钻皮带传动部位安全防护罩缺失。

【查处理由】依据《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2023) 第6.1.1条:“生产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并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可动零部件应配置安全卫生防护装置。”和第6.1.5条:“以作业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均应设置安全卫生防护装置。”的规定,其传动部位属于应当设置防护装置的危险部位,当事人存在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结合《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法对艾诺特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本案中,台钻皮带传动部位属于人员易触及的危险区域,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设置防护装置,构成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依据该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法企业被依法处以1万元罚款。此案表明,国家标准是安全底线,任何以“小设备、小隐患”为由省略防护装置的行为,均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警示教育】防护罩缺失,暴露的是企业安全管理的严重失守。安全防护装置的配备与使用,绝非可有可无的“小事”,而是关乎作业人员安全的法定底线。摒弃“用了多年没出事”的侥幸心理——事故从不预告,它往往就在下一次违规操作中骤然发生。必须清醒认识到:安全防护没有“可选项”,只有“必选项”。将安全合规置于生产进度的优先位置,确保每一台设备、每一个危险部位都处在标准规范和有效防护之下,切实筑牢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防线。


案例五:浙江崇一空间结构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基本案情】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浙江崇一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其他企业使用,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厂房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查处理由】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结合《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法给予浙江崇一空间结构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浙江崇一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卢某某罚款人民币0.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警示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好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好安全管理协议,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坚决履行各自职责,杜绝由于职责不清而发生管理缺位,导致事故发生。


案例六:杭州润盛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案

【基本案情】杭州市上城区杭州润盛科技有限公司,其作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完成营业执照的住所变更登记后,未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致使实际经营地址与备案经营地址不一致。

【查处理由】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依法给予杭州润盛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0.7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场所或储存设施等地址的变更,可能涉及周边环境安全距离、消防条件、应急资源配置等一系列安全要素的变化。未经验收或审查的变更,可能导致企业在新条件下实际上已不具备法定的安全经营条件,形成巨大的潜在风险。因此企业因依据相关法规,在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及时、如实申报许可事项变更,确保经营活动始终处于安全可控状态。

【警示教育】 这起典型案例给所有危化企业的警示意义在于破除其“重经营、轻安全”的错误观念,很多企业认为“证办下来就一劳永逸”,忽视了证照的动态管理。这种懈怠心理是最大的安全隐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需建立证照动态管理机制,将许可证管理纳入合规审查核心环节。在办理工商变更的同时,应立即启动危化证的变更程序,设立“倒计时”提醒机制(20个工作日内)。合规不仅是免于处罚,更是对生命的负责。每一次法定时限内的及时申报,都是对企业安全底线的加固。切勿因“没时间”、“忘了”、“觉得没必要”等借口,触碰法律红线,将企业置于风险之中。


案例七:杭州风暴乐器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王某某生产经营场所出口占用、锁闭案

【基本案情】杭州风暴乐器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应急疏散出口占用、锁闭。经调查,该公司共设置三处应急疏散出口,三处应急疏散出口均安装了平开防火门。该公司三处应急疏散通道均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但该公司在东北处应急疏散出口防火门前安装卷帘门并锁闭,并且在应急疏散出口前堆放杂物,在西南处应急疏散出口防火门前安装卷帘门并锁闭导出两处应急疏散出口无法正常开启。

【查处理由】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结合《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法给予杭州风暴乐器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某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该案件中,企业在日常管理中管理不到位,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其安全出口处的门进行了锁闭,容易导致紧急情况无法逃生;延误救援、扩大伤亡等风险。

【警示教育】 安全出口是发生事故时的生命通道,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通道、出口等关键部位的完好通畅,并落实好事故隐患排查,强化隐患整改,确保在紧急时刻的能够应急逃生。


案例八:杭州科立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杭州科立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姚某某在《特种作业操作证》过期未复审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杭州科立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监管不到位,未严格审查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致使本单位的作业人员在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情况下,从事特种作业。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熔化焊接属于特种作业目录2.1项规定的特种作业,需要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

【查处理由】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之规定。”的规定,结合《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法给予杭州科立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特种作业相对于普通的作业来说风险较大,国家针对这类作业的操作人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必须要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考试合格后才能取证作业。作业人员以及作业单位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落实人员的资质审核和相应的作业前后的安全措施,否则极易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警示教育】 无数事故案例警示我们,特种作业无小事,无证上岗埋隐患。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人员管理和培训;作业人员要敬畏法律、敬畏生命,主动考取证书、规范操作,守住安全底线,杜绝侥幸心理,防范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