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杭州市应急管理局现对2026年6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一:杭州雷原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公司主要负责人柯某某生产经营场所出口锁闭案
【基本案情】临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杭州雷原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四层、五层每层建筑面积约为809平方米,每层各设置了两个出口,分别设置在厂房的东北侧、西南侧。公司四层、五层的西南侧出口存在加装门锁进行锁闭的情况,未保持出口畅通。
【查处理由】杭州雷原科技有限公司和公司主要负责人柯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结合《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给予杭州雷原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公司主要负责人柯某某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本案中,杭州雷原科技有限公司在生产车间四层、五层的西南侧出口处加装门锁,致使本该双向畅通的应急通道形同虚设,809平方米的作业面,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或毒气泄漏等突发情况,极易引发拥挤、踩踏、窒息等险情。法律之所以严令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是因为每一条安全出口都是用血的教训写成的“活命线”,安全生产不容侥幸,负责人的失职必须付出代价。
【警示教育】本案暴露出企业隐患排查流于形式、企业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悬空的问题。安全出口是发生事故时的生命通道,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通道、出口等关键部位的完好通畅,并落实好事故隐患排查,强化隐患整改,确保在紧急时刻能够应急逃生。
案例二:开氏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钱塘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开氏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员工吴某某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正在生产车间外的空地上进行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
【查处理由】开氏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结合《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给予开氏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本案中,公司员工吴某某在未经专门安全培训、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开展特种作业,该行为属于典型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该法条的设立,核心目的是通过严格的岗前专项培训和资格准入制度,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掌握专业操作技能、风险辨识方法、安全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置能力,从源头规避特种作业安全风险,筑牢生产安全第一道防线。
【警示教育】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属于高危特种作业,明火、火花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无证作业就是违法作业。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不具备风险辨识、规范操作和应急处置能力,不仅容易造成自身伤亡,还会给企业生产、厂区人员带来重大安全隐患。此次案例警示所有企业及从业人员:特种作业“无证不上岗、上岗必持证”,没有例外、不容侥幸。企业必须压实主体责任,严格管控特种作业岗位,严查无证上岗、违规作业行为,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案例三:杭州晶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及公司主要负责人胡某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基本案情】余杭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杭州纽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部分场地出租给杭州晶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使用,之后晶百检测又将部分场地转租给杭州璞湃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经进一步调查,璞湃科技使用租用的场地从事检测工作,检测过程中使用乙腈和乙醇等危险化学品作为检测材料,乙腈、酒精具有易燃、腐蚀等危险特性。杭州晶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璞湃科技有限公司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作业,在未做防火分隔的情况下,未及时与璞湃科技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查处理由】杭州晶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结合《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给予杭州晶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公司主要负责人胡某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本案中,杭州晶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将场地转租给杭州璞湃科技有限公司后,两家公司在未做防火分隔的同一作业区域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且璞湃科技日常使用乙腈、乙醇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带着“火种”“同处一室”,中间却没有一纸协议厘清权责、没有专人协调管控风险,无异于埋下了一颗不知何时会引爆的定时炸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这条规定,本质上是为交叉作业风险划定“责任田”、安装“防火墙”。晶百检测作为出租方和转租方,未能履行统一协调管理义务,同一屋檐下,安全责任不能“各自为政”,安全责任必须“分得清、担得实”。
【警示教育】该案例中涉及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这条规定,具有很强的实操指导性,它明确了“协议+专人”的双重保障机制,将法律责任具体化,能有效划清边界、防止推诿扯皮。但关键在于,协议不能流于形式,专职人员须具备相应资质并履行相应职责,切实管理好相互之间的安全,并建议配套定期联合演练,确保措施真正见效。
案例四:杭州壮钰机械有限公司 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装置案
【基本案情】萧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杭州壮钰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关闭了厂房二楼的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 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查处理由】杭州壮钰机械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 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结合《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的规定,给予杭州壮钰机械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整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是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关键屏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作出强制性禁止规定,明确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关闭、破坏此类安全设施,也不得篡改、隐匿、删除监测数据。 本案中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属于法定必须保持正常运行的安全报警设施,企业人为关停设备,等于丧失泄漏预警能力,一旦可燃气体积聚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警示教育】燃气体报警器是车间安全生产的 “哨兵”,可燃气体报警器的作用是在可燃气体浓度超标时,及时发出声光警报,提醒人员采取措施。一旦关闭,气体泄漏无法被及时发现,可能导致爆炸、火灾等严重事故,威胁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关停报警装置等同于主动拆掉车间 “安全报警器”,是典型重生产、轻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各企业要引以为戒,杜绝侥幸心理,确保安全报警设施正常运行,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守住安全底线。
案例五:北京赛克玛环保仪器有限公司 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基本案情】杭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北京赛克玛环保仪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主要从事大气监测相关设备的供应、检维修和服务工作。2024年、 2025年,当事人与杭州市气象局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明确将CO标气、SO2标气、NO标气等危险化学品作为仪器耗材进行采购。自2024年2月19日起,当事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上游供应商购买危险化学品并出售给杭州市气象局,用于监测设备的日常运行、标定、校准,其采购并销售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
【查处理由】北京赛克玛环保仪器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给予北京赛克玛环保仪器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伍万柒仟零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本案中,北京赛克玛环保仪器有限公司将危险化学品等同于普通仪器耗材进行采购和销售,其"附带经营"模式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企业因自身不属于化工企业,就以为不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忽视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的法定要求。危险化学品不是普通商品,因其危险特性,从采购到储存、从运输到销售,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专业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正是要通过资质审查,把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企业挡在门外。
【警示教育】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意在设定市场准入门槛,从源头上保障经营企业具备相应的安全,只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就必须依法持证。企业若违法经营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还将面临危险作业罪或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