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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8-20  14:53 浏览次数: 来源: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杭州品越科技有限公司原法定的代表人林某某:

本机关于2023年03月27日对你(单位)送达杭州应急罚决字〔2023〕第00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于2023年03月27日起15日内,通过扫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 http://pay.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人民币贰拾万零柒仟陆佰捌拾肆元整(¥207684.00)。你于2023年4月11日提起上诉,要求撤销杭州应急罚决字〔2023〕第 00000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7日做出〔(2024)浙01行终77号〕终审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而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如下催告: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柒仟陆佰捌拾肆元整(¥207684.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柒仟陆佰捌拾肆元整(¥207684.00),合计人民币肆拾壹万伍仟叄佰陆拾捌元整(¥415368.00)。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3.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4.本机关联系方式:联系人:张利兴,联系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C座,联系电话:0571-85259634。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