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49492940/2024-001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2024-05-16 | |
发文机关: | 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委办) | 发布日期: | 2024-05-16 |
体裁分类: | 其他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2024年1月25日,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相府路666号的杭州叉车门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储存有各类油漆、稀释剂、固化剂共约9.3吨,容量为50升的液化石油气瓶共191只(满瓶117只、空瓶74只),企业从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执法人员当即对杭州叉车门架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1月29日,以杭州叉车门架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为由立案调查。
调查查明,当事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近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