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49492940/2024-0009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2024-04-03 | |
发文机关: | 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委办) | 发布日期: | 2024-04-03 |
体裁分类: | 其他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2023年12月19日,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杭州市建德市杨村桥镇新安江路1915号的浙江致中和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酒库内设置了最大储存量为120立方米/个的储罐10个,用于储存酒精溶液及成品酒,检查当日,其中1个储罐储存有浓度53度的酒精溶液,9个储罐储存有成品酒,但该企业未按要求进行安全现状评价。该企业的行为涉嫌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的上述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完毕。12月19日,经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批准,以浙江致中和实业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为由立案。
调查查明,当事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近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