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焊属于特种作业,同时也是一项动火作业,若操作不慎,极易引发火灾事故,因此,工人必须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此外,生产经营单位也要严格把关,聘请无证人员上岗作业将受到相应处罚,聘用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相关案例
案例一
近日,萧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内某装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两名作业人员在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情况下,从事电弧焊作业。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批评教育了企业负责人,责令其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相关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2年1月20日,杭州市富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杭州巨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生产作业场所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作业人员张某某正在车间从事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其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件已经过期失效。
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2年4月30日中午,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和余杭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杭州天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联合检查,登录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对该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现场核对,其中15本证书均未能查询到相关信息。
经查实,李某某等13人购买和使用假冒的安全生产特种作业证书,日常生产中违法进行特种作业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相关条文,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8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温馨提醒
从事特种作业潜在危险性大,会对自己及人民群众带来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所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取证上岗。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对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情况,作业环境,企业监管,特种作业人员所获得的证件的情况作详细的了解,对无证、不符合要求的证件、假证等情况给予严肃处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