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49492940/2024-0496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2024-10-28 | |
发文机关: | 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委办) | 发布日期: | 2024-10-28 |
体裁分类: | 其他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2024年7月10日,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柴梅路138号的浙江磐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储存、使用液氧储罐(储量为6.145吨)、液氩储罐(储量为1.73吨),工业气体气瓶满瓶30只(丙烷9、液态二氧化碳1、氩气二氧化碳混合气20),各类空瓶16只(丙烷3、二氧化碳氩气混合气12、液态二氧化碳1)。企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时间为2020年5月10日,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执法人员当即对浙江磐海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指令书》,责令其整改。7月15日,经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批准,以浙江磐海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为由立案调查。
调查查明,当事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近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