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49492940/2023-0025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2023-08-08 | |
发文机关: | 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委办) | 发布日期: | 2023-08-08 |
体裁分类: | 其他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近日,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在开展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帮助企业现场查找并提出了存在的具体隐患,要求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经后续调查,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完毕。但针对未整改的隐患,该中介机构在工业企业在线系统内却确认已整改,存在与实际现场隐患不相符等“文不对题”的情况。该中介机构涉嫌提供虚假信息、资料。
在对另一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检查中,发现其为企业出具了风险评估报告、专家意见书等书面报告、资料。检查发现,在这些书面报告中,将不属于被服务企业使用的危险物品列入其使用危险物品目录;否认事实存在的安全重大隐患;未对建筑耐火构件的耐火极限进行现场核查,即确认其符合要求,且与事实不符;未将涉爆粉尘等高风险项辨识载入报告等多种与事实完全不相符的情形。该中介机构涉嫌出具虚假报告、证明。
处罚依据:《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违条】
第十四条 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未作法律责任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对市场中介机构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市场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