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市政府信息依申请转主动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稳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深度、广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政府信息依申请转主动公开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依申请转主动公开工作,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依申请转主动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对依申请公开提供的政府信息同步开展审查研判,对符合主动公开情形的,按照一定程序及时转为向社会主动公开。
第三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各行政机关依据自身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本机关的政府信息依申请转主动公开的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工作。
第五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的政府信息,各行政机关应当实施依申请转主动公开:
(一)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将依申请公开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的建议,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
行政机关实施依申请转主动公开的,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主动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实施政府信息依申请转主动公开,行政机关收到建议后,应当及时处理。
各行政机关每年对本机关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公开。
第七条 文件类信息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的,应当由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公开范围及保密审查建议,拟稿单位确认后重新进行发文流程,自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杭州”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 市政府办公厅对各行政机关的依申请转主动公开工作定期抽查,对发现的应公开未公开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市政府办公厅查证属实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九条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制度由杭州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