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第二条 市政府办公厅对市级工作部门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区、县(市)人民政府对各自辖区内区级工作部门与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条 工作考核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注重实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制度完善,贯彻执行到位;公开内容明确具体,发布解读回应高效;公开载体实用多样,信息获取方便快捷;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社会满意度高。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一)组织保障方面。包括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等情况。
(二)信息管理方面。信息制作、获取、保存、处理等情况。
(三)主动公开方面。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等的制定发布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方面。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及后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五)政策解读方面。包括明确解读主体、时限、内容、形式、渠道,突出解读实效等情况。
(六)回应关切方面。包括明确回应责任、突出回应重点、做好研判处置、提升回应效果等工作情况。
(七)公众参与方面。包括明确公众参与事项范围、规范公众参与方式、拓展公众参与渠道等情况。
(八)渠道建设方面。包括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府公报、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等政府信息公开渠道的建设管理情况。
(九)监督检查方面。包括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处理情况,责任追究等情况。
(十)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六条 各考核机关应当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每年至少开展1次考核工作。
第七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法,在年度考核方案中设定分值和评分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不低于4%的比重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各考核机关在日常指导和评估考核工作中,应避免过度要求下级单位提供自查报告、情况说明等材料,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十条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杭州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