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49492940/2023-001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2023-04-28 | |
发文机关: | 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委办) | 发布日期: | 2023-04-28 |
体裁分类: | 其他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2022年10月19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杭州市淳安县文昌镇工业园区的杭州千岛湖晨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使用液氧等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整改指令书》,责令其立即整改。责令其限期整改。10月24日,经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批准,以杭州千岛湖晨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为由立案调查。
调查查明,当事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近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