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49492940/2023-001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应急〔2023〕27号 | 成文日期: | 2023-03-21 |
发文机关: | 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委办) | 发布日期: | 2023-03-21 |
体裁分类: | 通知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广电总局、 体育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
《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制修订统筹协调工作细则》已经2023年2月6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3月21日
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制修订统筹协调工作细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标准化战略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以及《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制修订的统筹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参加单位和工作形式
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制修订统筹协调工作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会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牵头,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等部门组成,参加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统筹协调工作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会商等形式开展,由协调对象涉及的单位参加。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国家标准项目协调。统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分歧的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进行协调。
(二)加强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协调。对涉及跨部门跨领域且存在重大分歧的安全生产领域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进行协调。
三、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标准制修订。
1.标准立项。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收到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后,及时会商应急管理部。针对法律法规对强制性标准制定另有规定的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征求应急管理部意见或会商应急管理部,但不改变现有标准立项和发布权限、管理模式。
应急管理部应于15日之内,对会商项目进行研究,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意见。其中,对存在不同意见的项目,由应急管理部商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并在60日之内向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提交处理意见。
对新兴行业领域、新业态、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急需制定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相关行业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存在空白缺失或者滞后不协调问题的,应急管理部依据国务院部门职责分工向相关部门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建议,相关部门应在30日内反馈初步意见,同时抄送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相关部门同意并提出立项计划的,应及时纳入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程序。
2.征求意见。
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组织起草部门或受委托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在30日内反馈意见。
3.批准发布。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收到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材料后,对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由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商应急管理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二)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负责统筹协调涉及安全生产领域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成立与调整事宜,牵头建立安全生产领域标准化技术组织联络机制,加强标准化技术组织之间协调沟通。
相关单位组建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时,对有关技术组织的业务范围、标准体系建设等内容应主动征求应急管理部及其他相关单位意见,对于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及时与相关单位会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