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品越科技有限公司:
本机关在对你单位作出关于杭州品越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对杭州市临平区杭州冰雪大世界“6·9”较大火灾事故负有责任案 的行政处罚一案中,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2月16日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杭州应急罚听告字〔2022〕100050-1号 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述申辩及听证请求,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杭州应急罚决字〔2022〕100050-1号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
2022年10月2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上级行政机关交办,发现你单位在杭州市临平区杭州冰雪大世界“6·9”较大火灾事故中对事故负有责任,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是涉事建筑承包经营管理单位,未明确各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规定与杭州冰雪大世界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杭州冰雪大世界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违反规定组织无消防设施维修职业资格和电焊操作资格人员进行消防管道维修;未落实动火审批手续,未指派人员进行现场看护,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任由施工人员私自操作,对杭州市临平区杭州冰雪大世界“6·9”较大火灾事故负有责任。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临平区杭州冰雪大世界“6·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浙政函〔2022〕151号】复印件1份。2.2022年10月25日从事故调查组提取的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3.2022年10月25日从事故调查组提取的《市场经营管理承包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4.2022年10月25日从事故调查组提取的对杭州互动冰雪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2022年6月9日)、浙江冰峰冰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方某某(2022年6月9日)、杭州互动冰雪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大厅主管赵某(2022年6月10日)、杭州冰雪大世界有限公司大厅主管苏某某(2022年6月10日)、杭州冰雪大世界有限公司员工胡某某(2022年6月9日)、你单位卢某某(2022年6月11日)、你单位汪某某(2022年6月9日)、浙江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邱某某(2022年6月9日)、浙江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陆某某(2022年6月9日)、浙江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邱某某(2022年6月9日)、现场作业人员齐某娃、齐某园(2022年6月9日)所做的询问笔录复印件各1份。5.2022年10月25日从事故调查组提取的李某、方某某、赵某、苏某某、胡某某、卢某某、汪某某、邱某某、陆某某、邱某某、齐某娃、齐某园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6.2022年4月11日从事故调查组提取的工伤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书复印件4份。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杭州市临平区杭州冰雪大世界“6·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中被发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对杭州市临平区杭州冰雪大世界“6·9”较大火灾事故负有责任。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序号五十一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佰陆拾万元整(¥1600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杭州银行营业部(户名:杭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5182011394559999666)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缴款单号:3300000223301202303240610024670
你单位可通过扫码上方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