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定期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二、案例介绍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无水乙醇从事生产消毒液和化妆品的生产,该企业作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自成立以来未按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该企业的行为构成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三、处罚结果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杭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温馨提醒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的生产的非化工企业,虽然不需要申领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但是其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比较多,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其安全生产条件更需要专业的安全评价机构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辨识与分析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