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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危险化学品管道未设置明显标志案
发布日期: 2023-03-01  19:39 浏览次数: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委办)

一、法律依据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危险化学品管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行为,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二、案例介绍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厂区内输送甲醇、乙醇等危险化学品的管道未设置明显标志。该企业的行为构成危险化学品管道未设置明显标志。


三、处罚结果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浙江某药业有限公司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温馨提醒

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等危险特性,而且为了用管道输送物料,必须给物料施加一定的能量、压力。管道一旦破裂,泄漏的危险化学品将会对沿线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