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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矿山企业非法生产案
发布日期: 2023-03-01  19:37 浏览次数: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委办)

一、法律依据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的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

非法进行矿山生产的行为,应当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二、案例介绍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建德市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矿山开采作业。该企业的行为构成非法生产。

三、处罚结果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建德市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依法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50112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温馨提醒

为了严格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国家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当满足生产条件,取得相关许可证才能生产,并应随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