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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案
发布日期: 2023-03-01  19:35 浏览次数: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委办)

一、法律依据

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二、案例介绍

上海某机械公司2台重型半挂牵引车未经批准,行驶至杭州市秋涛北路与庆春东路交叉口时,先后碰撞庆春路人行天桥箱梁底部,导致发生天桥坍塌事故。该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210万元。

经调查,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的相关规定,导致事故的发生,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三、处罚结果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对上海某机械公司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温馨提醒

生产安全事故会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是一家的企业应尽的责任。企业发生责任事故不仅仅会受到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员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证生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应当成为一个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重要主题,只要对安全生产高度重视,加大投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事故风险就可以预防和降低到最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