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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49492940/2023-0034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字号: 杭应急〔2023〕34号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委办) 发布日期: 2023-12-14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AC70-2023-0003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关联类型 文字解读 >> 图解>>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体裁分类: 通知
市应急管理局 市委军民融合办 市建委 市交通运输局 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市林业水利局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2-18  16:10 浏览次数: 来源: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各区、县(市)应急管理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水利局、金融办、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各保险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应急〔2022〕102号)、《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机制建设的通知》(浙应急法规〔2022〕133号)等法律和文件要求,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制度体系,规范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行为,更好发挥安责险在安全生产中的风险防控、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现就规范和加强我市安责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健全体制机制为基础,以强化责任考核为手段,以统一数据归集为抓手,以规范技术服务为关键,按照法律规范、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专业经营、系统管理的运作模式,在实现全市高危行业领域全覆盖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企业自觉投保,保险机构有序展业,专业技术机构规范化服务,各方信息互通、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多方共赢局面,助力全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升。

二、具体措施

(一)明确工作推进原则。全市坚持“统一数字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监督评价”的原则,统筹协同推进安责险工作。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本地区安责险工作,谋划工作机制和目标,完善安责险制度体系;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安责险的组织推进、指导督促和监督工作。数据按照省、市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统一归集至安责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承保、理赔、服务的线上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或者细化本行业领域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流程的原则开展,确保优质高效。工作考核遵循透明、客观、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分类量化、鼓励创新。

(二)健全监督评价机制。对安责险工作成效进行监督评价,科学设置评分项目,充分发挥目标导向作用,强化对各地各行业领域安责险工作的督导引领。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工作情况,协商对策举措。在实现高危行业全覆盖的基础上,鼓励、支持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组织开展安责险监督检查和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评价,依法纠正应保未保、违规承保、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不规范等突出问题,督促指导和推动安责险工作顺利开展。

(三)落实区县属地责任。各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在安责险工作中的指导监督作用,完善组织体系、优化工作措施,强化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安责险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要指导督促保险机构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加强行业自律,保证服务质量,形成良好有序的安责险市场环境。要紧密围绕本地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认真谋划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任务,指导保险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标准规范开展技术服务。要强化安责险工作的普法宣传和投保情况的执法检查,督促高危企业应保尽保、其他企业积极投保,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应保未保企业依法严肃查处,并开展以案释法,充分发挥警示作用;对企业未落实重大隐患整改措施的,要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四)优化完善保险方案。保险机构应当深度融合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险等相关险种,优化保险产品方案,严格按照经备案的条款费率开展安责险业务。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事故记录和特点、生产经营规模(工程规模)、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配合整改事故隐患情况等要素,综合确定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确保费率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资费标准科学合理、保障范围充分全面,提升安责险核心竞争力。建立快速理赔机制,保证赔付过程公开、透明、方便、快捷,最大程度保障投保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规范技术服务模式。按照“承保负责、属地指导、行业监督”的原则,对全市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保险机构应当在签署保险合同时,与被保险人约定服务内容、频次等,要根据事故预防服务规范和各行业领域特点,结合企业的个性化需求,与被保险人协商提供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等方面的高质量服务内容,帮助被保险人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增强其投保安责险的获得感。

首次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的一个月内完成。服务情况应在完成当月上报安责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技术服务覆盖率100%。保险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参与事故预防的,以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严格落实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责任,服务能力、服务内容、标准和程序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 9010-2019)和省、市的相关技术服务要求。要加强与区、县(市)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谋划当地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并在开展技术服务之前及时将有关技术服务方案及相关机构、人员名单告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保证充足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用投入,确保提供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对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建立专门台账,专项核算和归集,鼓励保险机构自行开设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监管账户。鼓励保险机构成立行业自律组织,规范、提升事故预防服务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大推进力度。建立和实施安责险制度是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决策,是发挥社会力量为安全生产服务的一项制度创新,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投保安责险是其法定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安责险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探索并不断完善推行安责险工作的有效途径和具体措施,督促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切实转变观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依法投保安责险,并将推动工作逐步拓展至其他事故高发多发行业领域,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化风险防范机制。

(二)加强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联席沟通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强化信息共享,及时协调解决安责险推进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共同推进安责险投保及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保险机构存在恶意低价承保、未足额投入服务费用、未按合同约定和规定开展服务、委托不合格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服务的行为,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者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并可以视严重程度或者危害程度采取约谈、限期整改、公开通报等措施,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安责险市场健康发展。保险机构要不断加强从业人员安责险业务知识培训和教育,强化队伍建设,提高业务能力,指导帮助企业合理投保安责险及其他相关保险产品;要加强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按规定据实列支服务费用,建立专门台账,专款专用。

(三)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将安责险的宣传推广列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政策宣传、保险机构产品推介、第三方机构技术服务等途径和办法,广泛开展安责险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内涵及其优越性、投保必要性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对安责险的认同感,增强其投保安责险的自觉意识,持续扩大安责险参保率、续保率和覆盖面,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5日起执行。原《市应急管理局 市委军民融合办 市建委 市交通运输局 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市金融监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杭应急〔2023〕20号)失效。


附件:杭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评价管理办法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杭州市委军民融合办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乡村振兴局)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杭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4日


附件

杭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科学评价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质效,提高承保机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能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浙江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总则(试行)》和《浙江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的评价人是相关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由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统筹组织。被评价人是在杭州市行政辖区内开展安责险承保、理赔和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保险机构。

第三条  评价办法采用定性和定量评价有机结合,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的评价原则。

第二章  评价内容、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四条  评价内容包括“基本要求”“技术服务”“跟踪回溯”三项内容和“加分项”,总分为100分。

(一)基本要求。主要评价保险机构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中按时报送数据和建立服务团队的执行遵守情况。该项分数为10分。

(二)技术服务。主要评价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工作质量,评价依据是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相关文件和标准规范。主要包括服务内容的约定、服务标准的执行、服务时间的安排、服务报告的规范、服务费用的列支等。该项分数为60分。

(三)跟踪回溯。主要评价保险机构对现场服务后续的复查确认、跟踪闭环情况。该项分数为15分。

(四)加分项。为鼓励保险机构主动提升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水平,设置加分项。该项分数为15分。

第五条  评价内容下设若干评价指标,详见《杭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评价指标》(附后)。

第六条  评价结果包括评价得分和评价档次。评价得分由各评价指标得分加总形成,最高100分。评价档次根据保险机构评价得分确定,分为A、B、C、D四个档次。

(一)A档:各方面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评分≥85分。

(二)B档:各方面处于行业中上水平,但存在一定问题,70≤评分<85。

(三)C档:各方面处于行业中下水平,存在较大问题,60≤评分<70。

(四)D档:各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评分<60。

第七条  根据评价结果,对保险机构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一)对评价结果为A的保险机构,保险机构自我管理。

(二)对评价结果为B的保险机构,以保险机构自我管理为主,辅以必要的监管措施。 

(三)对评价结果为C的保险机构,重点监管,要求其限时整改,形成整改报告报市安委办,并抄告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四)对评价结果为D的保险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约谈,并建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三章  评价周期和评价流程

第八条  评价周期分为年度评价和季度评价,年度评价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工作原则上应于评价周期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季度评价周期为每个自然季度,评价工作原则上应于评价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

第九条  评价流程包括:机构自评、检查评价、档案归集。

(一)机构自评。根据评价周期,保险机构就4项内容开展自评,全面客观评价本机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整体效果,并将自评结果和每项评价指标自评所依据的证明材料报送市安委办。

(二)检查评价。市安委办通过检查台账、听取汇报、现场核验、企业走访等形式,对保险机构进行检查,形成评价结果。

(三)档案归集。周期评价结束后,市安委办对评价过程中生成的重要材料做好归档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保险机构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评估。

第十条  当期评价后,若发现保险机构在评价周期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评价数据资料不实或有误且影响评价结果的,市安委办可追溯调整评价结果。

第四章  组织保障和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市安委办负责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包括:

(一)统筹组织实施评价工作;

(二)通报评价结果,收集整改情况;

(三)整理评价档案,做好归档工作;

(四)其他有关评价的工作。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评价所需数据以及相关材料。保险机构提交虚假材料的,根据具体情节和性质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评价工作可依托信息平台集中统一开展数据收集、指标统计、数据分析、结果运用等,增强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 参与评价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价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和个人信息。


附:杭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评价指标.xlsx


杭应急〔2023〕34号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