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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49492940/2022-046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字号: 杭政函〔2022〕33号 成文日期: 2022-06-13
发文机关: 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委办) 发布日期: 2022-06-13
体裁分类: 通知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7-01  15:36 浏览次数: 来源:办公室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杭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3日


杭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22年修订)


目  录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二)工作原则

二、事件分类与分级应对

(一)事件分类与风险分析

(二)事件分级

(三)分级应对

(四)响应分级

三、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二)专项指挥机构

(三)办事机构

(四)现场指挥机构

(五)专家组

(六)应急联动机构

(七)区、县(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八)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组织、志愿者和群众

四、风险防控

(一)风险识别

(二)风险提示

(三)风险管控

五、预警

(一)确定预警级别

(二)预警发布

(三)预警响应及措施

(四)预警调整与解除

六、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二)先期处置

(三)指挥协调

(四)处置措施

(五)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六)紧急状态

(七)应急结束

七、恢复重建

(一)善后处置

(二)恢复重建

(三)调查评估

八、支持与保障

(一)应急队伍保障

(二)资金保障

(三)物资保障

(四)医疗卫生保障

(五)社会治安保障

(六)交通运输保障

(七)通讯保障

(八)公共设施保障

(九)科技支撑

(十)跨区域合作

九、预案管理

(一)应急预案体系

(二)预案编制、审批和衔接

(三)预案演练

(四)预案评估与修订

(五)宣传教育培训

(六)责任与奖惩

十、附则


一、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风险防范化解和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构建“大安全、大应急、大减灾”体系,推进我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切实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共建共治共享“平安杭州”,争创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和《杭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杭州市政府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和总体制度安排,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指导全市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应急处置与恢复重建等全流程工作,也适用于发生在国内外其他地区但涉及杭州市、应由杭州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二)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发展理念,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不断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事件风险,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社会危害。

2.统一指挥、系统集成。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市域特色应急管理体系。市政府全面负责、统一指挥、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强化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协同处置,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切实履行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职责。

3.未雨绸缪、防患未然。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把公共安全作为最基本的民生,常抓不懈。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加强风险防控,强化风险识别和预防预测预警能力,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全面提升抵御各类风险的综合能力。

4.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制定清晰的市、区县(市)、乡镇(街道)应急预案体系和分级响应标准,明确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为主的责任体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属地政府全面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应急处置。

5.有序协同、高效处置。善于运用数字化、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及时获取重大社会风险和突发事件信息,科学研判、快速反应并果断决策、迅速处置,不断强化第一时间应急响应能力;积极发挥应急管理类议事协调机构的协调联动作用,加强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区域协同、军地协同,健全各类力量灵敏反应、快速联动机制,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科学高效有序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6.法治为基、整体智治。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风险防控和应急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应急处置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切实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推进应急管理科技自主创新,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实现整体智治。

7.广泛动员、公开透明。发挥党委政府统一指挥、组织动员、统筹协调、应急保障和市场机制等作用,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市场主体和公众广泛参与。统一、准确、及时、客观发布权威信息,在突发事件发生后适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事实情况、事态进展、预警信息、政府响应措施、处置情况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有序报道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二、事件分类与分级应对

(一)事件分类与风险分析。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海洋性灾害、重大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我市潜在的自然灾害风险主要包括台风、暴雨、洪涝、大风、雷电、高温、暴雪、冰雹、寒潮、干旱、霜冻、大雾、低温、龙卷风等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以及地震灾害,咸潮、风暴潮等海洋性灾害,重大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要重点加强极端自然灾害的防控。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渔业船舶事故、公共设施和特种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地面塌陷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我市潜在的事故灾难风险主要包括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农业生产、公共场所、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火灾事故,交通事故,过江隧道透水事故,城市生命线事故导致的极端断水、断电、断气、断网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等安全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含疫苗、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我市潜在的公共卫生风险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含疫苗、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动物疫情、水体及饮用水源污染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极端暴力案件、群体性事件、大规模踩踏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上述各类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复杂多变、交织叠加,不同类别的突发事件可能跨界跨域发生,并引发次生、衍生灾害,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系统集成、整体协同、科学高效处置。

(二)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特别严重,对全市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安全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和威胁的突发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严重,对市辖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的突发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较严重,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安全造成一定危害和威胁的突发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是指事态较轻,仅对局部较小范围内社会财产、人身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和威胁的突发事件。

各类突发事件的量化分级标准参照相应国家专项应急预案、省级分级标准设置,结合实际情况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统一指挥、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联动和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在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统一指挥协调下,由市政府组织应急处置。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地区、县(市)政府负责应对。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政府处置能力时,属地政府应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上级政府应当及时提供支援或者统一领导应急处置。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各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急处置,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处置。

(四)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等级一般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级别、应急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的应急响应级别。一般按照以下规定启动应急响应:

1.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立即按规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市级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区、县(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

2.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立即按规定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市级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

3.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立即按规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市政府分管领导,市级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

4.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立即按规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和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

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级标准以及分级响应措施在相关市级专项预案中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三、组织体系

市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专项指挥机构、办事机构、专家组、应急联动机构、区县(市)级应急组织体系以及乡镇(街道)、基层和社会组织共同组成。

(一)领导机构。

在市委领导下,市政府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最高行政领导机关,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市政府职责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战略部署;

2.统筹制定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3.研究提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决策和解决全市应急管理重大问题;

4.统筹各类应急救援资源;

5.在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统一指挥协调下组织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组织指挥处置较大突发事件;

6.组织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总结评估。

(二)专项指挥机构。

1.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市政府设立各类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委员会、指挥部等机构作为市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专项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预防准备、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

2.指挥长一般由分管市领导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3.各专项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由各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承担,负责协调专项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履行信息管理、信息报告、预案管理、资源保障和综合协调等职能。

4.当处置重大、特别重大或综合性突发事件时,可设立应急总指挥机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长,负责指挥协调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

5.目前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事件发生时或重大活动举办时,由市政府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成立临时专项指挥机构,指定指挥机构负责人和组成人员。必要时,应急处置可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

6.专项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市级层面设置综合协调、抢险救援、专家指导、医疗救护、舆情引导、后勤保障、环境处理、善后处理、调查评估等应急行动组。

(三)办事机构。

办事机构是指专项指挥机构的常设机构,由各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承担,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起草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并负责实施;

2.加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

3.组织协调并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工作;

4.承担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综合工作,发挥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作用。

5.设立总指挥机构时,由市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和市应急管理局共同承担总指挥机构办公室职能。

(四)现场指挥机构。

1.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事发地政府设立由本级政府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现场专项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和实施现场处置工作。

2.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后,市专项指挥机构视情在现场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应按照标准化建设要求,配备机动指挥设备、可视化指挥调度平台、无人机系统、便携卫星通信系统、指挥调度终端和基本保障设施,确保现场指挥顺畅。

3.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专家指导、医疗救护、现场管控、舆情引导、后勤保障、环境处理、善后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高效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现场指挥长由市各专项指挥机构指挥长任命,各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机构指挥长任命。

5.现场指挥机构工作实行现场指挥长负责制。现场指挥长负责组织研究并确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定工作组负责人员。现场指挥长发生变动或更替的,应做好交接工作。

(五)专家组。

1.市、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级各类专家库,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组建应急管理专家组,制定专家组服务管理办法。

2.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建议,为重大社会风险防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和智力支持;必要时专家可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六)应急联动机构。

1.驻杭的中央和省管部门、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及相邻地市应急联动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构。

2.各专项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平时应加强与应急联动机构的联系,通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

3.应急处置时,根据国家和上级相关规定,专项指挥机构应适时请求应急联动机构的支援。

(七)区、县(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1.区、县(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上级安排或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区、县(市)应急指挥机构参照市级模式建立,承担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的具体处置工作。

3.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未到达现场时,由属地应急指挥机构履行应急指挥职责,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到达现场后,将指挥权移交上级应急指挥机构。

(八)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组织、志愿者和群众。

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组织、志愿者和群众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基础、前哨和重要力量。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应优化体制机制、畅通渠道,积极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组织、志愿者和群众在安全隐患排查与消除、突发事件先期处置、信息报告、抢险救援、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中的协同作用,推进群众自防自治、社区群防群治、部门联防联治、相关单位协防协治的应急处置机制建设。

四、风险防控

各级各部门要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健全重大风险隐患排查和防范化解机制,提高防控能力。风险防控主要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提示、风险管控三大方面。

(一)风险识别。

1.健全风险识别体系。

(1)市、区县(市)政府要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历史灾害、重点隐患、风险源及风险链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

(2)市、区县(市)政府要建立风险清单、台账及信息共享和公开机制,定期进行风险监测、排查、监控。

(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提高灾害风险监测能力,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监测、预测工作,整合监测、预测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划分监测区域,明确监测项目,加密监测网点,形成覆盖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监测系统和数据库。应用数字化技术加强各类灾害风险监测,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筑牢安全防线。

2.构建综合风险图。

各职能部门要运用数据模型、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计算风险等级和演变情况,形成动态、即时的综合风险图,以“一张图”理念全面展示风险分布。

3.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各职能部门要运用数字化技术构建高风险目标视频、物联监测动态感知网络,实时监测、识别、预警、研判市域各类风险。

(二)风险提示。

1.梳理风险清单。

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要全面梳理本领域本行业(系统)风险,列出风险清单,并对照清单及时开展风险评估,逐条提出管控措施,报送市专项指挥机构。

2.开展风险研判。

(1)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应不定期召开专家会商会,充分运用综合风险“一张图”和动态感知“一张网”研判本领域本行业(系统)的风险,并向市专项指挥机构报告分析研判结论。

(2)专项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综合会商研判,提出科学的综合研判结果。

(3)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每年年底前要研判、预测分析各类风险及演变趋势,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报送重大风险的防范建议。

3.实施风险提示。

专项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报送的风险清单和防范建议,汇总形成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风险提示单,统一发送至有关地区及部门,加大风险管控力度。

(三)风险管控。

1.完善风险防控机制。

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要完善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健全风险研判机制、风险评估决策机制、风险防控协同机制、风险防控责任机制;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重点隐患排查和评估制度,加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风险排查、评估和监测预警工作;依托数字化平台建立风险基础数据库,加强实时监控和趋势分析研判,形成风险管控表,严格落实风险防控底线措施;运用数字化技术提高实时监测、动态感知、智能分析、物联互通、灵敏反馈、趋势研判和及时处置重大风险能力。

2.完善网格化治理体系。

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应当完善村(社区)、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立体化、专业化、精细化、智能化的风险防控措施;抓实重大隐患排查日志制和隐患报告制,严格实施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基层网格化、数字化管理,提高基层网格员敏感信息发现能力和直报意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要研究落实治本和风险防控措施,坚持标本兼治,全面消除重大风险隐患。

3.强化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

(1)把防范化解公共安全风险和处置突发事件所必需的技术装备和基础设施纳入市、区县(市)政府的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建设。

(2)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重要防护单位、公共服务场所、居住小区、人员密集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等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

(3)加强城乡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建设,完善以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心理干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4.健全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1)细化落实各级政府的领导责任、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完善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2)企事业单位要细化落实主体责任,健全日常风险管理制度,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对基础能力建设,做到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各类风险隐患。

(3)各单位要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4)对本单位采取的突发事件防范措施和发生的突发事件,各单位应按规定第一时间向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5.构建应急协商共治格局。

(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要通过深化和创新协商共治机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风险防控格局。

(2)推动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公众作用,不断减少突发事件发生概率,减轻灾害风险。

6.强化风险防控和应急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风险防控和应急能力建设,通过理论学习、专题培训、模拟实训、角色扮演、桌面推演、应急演练等形式不断提升突发事件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先期处置、应急决策、组织动员、抢险救援、医疗救治、舆情引导、恢复重建、应急保障等核心能力。

五、预警

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综合运用各类信息传播渠道,提高预警信息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一)确定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的潜在危害、危急程度和发展趋势,预警级别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等级:预计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预计将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预计将发生较大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预计将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扩大。

(二)预警发布。

面向公众的预警信息由杭州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在市气象局)统筹发布,其余预警信息按照部门职责在相应平台发布。

1.经分析评估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大增时,市、区县(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确定预警级别,经过审批后通过本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

2.预警信息发布主体为市、区县(市)政府或专项指挥机构,发布主体应第一时间向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可能遭受突发事件影响的用户发布预警信息,提供防御应对指南。

3.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短信、电子显示屏、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和调整,对老、弱、病、残、孕、幼等特殊人群,大型商场、娱乐场所、宾馆、展览馆、景区、学校等人群聚集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警方式,将预警信息及时、精准发送到户、到人。

4.预警信息范围包括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可以预警、可以公开发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事件信息。

5.预警信息内容要求及时、准确、简洁,包括发布主体、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危害程度、预警级别、防范措施、事态发展、咨询电话等。

(三)预警响应及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属地政府要结合区域综合风险图组织分析研判,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第一时间应急响应,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其他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风险或突发事件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的大小、影响范围、强度、危害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级别;

3.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突发事件监测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加强对相关信息报道的管理;

4.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切实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抵御能力,公布咨询电话;

5.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救援力量、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6.调集应急救援和处置所需的物资、装备、设备、信息和工具等,及时开放应急设施和避灾安置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

7.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场所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防止发生打砸抢等次生衍生灾害;

8.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网络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9.持续跟进事态进展,及时向公众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和公告,呼吁公众尽可能采取积极措施自救互救,减轻可能的灾害损失;

10.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发挥人员转移“安全码”作用,确保受影响人员应转尽转,及时转移重要财产;

11.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聚集性活动;

12.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应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危害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控制性措施;

13.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取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四)预警调整与解除。

1.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加强组织会商研判,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

2.当突发事件级别发生变化,发布预警的政府或授权部门应宣布预警级别调整;确定突发事件不会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立即发布解除预警的通知,并通报相关部门及时解除预警。

六、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是指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政府采取的一系列消除险情、减少损失和缩小影响的紧急行动。应急处置流程分为信息报告、先期处置、指挥协调、处置措施、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紧急状态、应急结束等。

(一)信息报告。

信息报告包括信息收集、报送、发布与通报等内容,贯穿于应急处置的全流程。

1.充分利用风险防控平台和数字化技术,统筹基层网格员等资源,实现村(社区)风险排查网格员全覆盖,严格落实敏感信息和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等责任。

2.发生突发事件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村(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第一时间向所在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有关主管部门在收到信息报告后,要及时向本级专项指挥机构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3.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各专项指挥机构、主管部门、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尽快掌握情况,按照规定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首报内容应简明扼要、迅捷果断,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口头或书面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情况紧急的可越级上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鼓励通过各类渠道第一时间报送现场视频、图片、图像等信息内容。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事件后续处置情况的信息续报,并在应急响应终止后进行信息终报。

4.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对于事件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初判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5.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以及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等。

6.突发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由市专项指挥机构报市政府,及时通报毗邻或相关市政府,并报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7.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地区、国家、国际机构进行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8.各级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应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敏感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推进综合信息平台建设,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当进行网络直报。

(二)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或事发区域管理单位)要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抢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关单位要迅速控制传染源或疑似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组织医疗卫生人员积极救治病人、保护易感人群、指导个人防护,并及时向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积极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对因本单位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单位负责人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疏导、劝说和安抚。

2.事发地村(社区)的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要立即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开展应急处置。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迅速赶往现场,迅速调动应急队伍,果断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科学、有序、高效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4.区、县(市)政府接到报告后,要迅速核实基本情况,科学研判事态发展,立即组织抢险救援,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或灾情蔓延,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政府报告。

5.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市的突发事件时,市有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采取措施保护我市相关人员和机构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三)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

(1)市、区县(市)应急指挥机构分别负责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事发地政府有能力处置的,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由事发地政府统一指挥应急处置;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政府根据事发地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市级指挥机构;必要时,市政府可报请省政府指导协调和组织处置。

(2)区、县(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担负起应急处置第一责任,第一时间果断实施应急处置,及时采取抢险救援措施。

(3)对跨区、县(市)行政区域或全市性的突发事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启动专项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协调各地开展应急行动。

2.现场指挥。

(1)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完善应急处置方案,合理规划应急队伍工作区域和次序,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为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2)各方面应急力量到达现场后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领受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处置进展情况。现场指挥机构要及时汇总现场相关信息,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3)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时,下级政府的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调联动。

(1)健全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综合应急指挥平台,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强化区域协同、部门协同、军地协同、政社协同、政企协同。

(2)解放军和武警应急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调度指挥。

(3)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须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行动。各级专项指挥机构根据现场情况,视情启动跨区域增援调度机制,及时调度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四)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应急处置。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区、县(市)政府要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并视情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人员和勘察队伍等,充分利用无人机、雷达等技术手段和城市大脑等平台,及时准确获取现场信息并科学研判事故现场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房屋损毁情况,精准收集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抢险救援行动,全面查清、控制、封堵、拆除、消除危险源(点),切断扩散路径,迅速排除险情,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域;发布道路交通公告,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部署做好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紧急疏散无关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决定采取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等措施。

(4)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火灾,必须第一时间查清危化品的构成及其危害,科学论证灭火方法,采取科学灭火措施。现场指挥机构要精准研判风险点,科学处置灾情;并对外围进行切割,形成有效的防火带,防止火势蔓延;抓紧疏散围观人群,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

(5)把人民生命安全置于首位,分区域、分网格开展网格化地毯式搜救,迅速全力营救受困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和受灾人员救济救助工作。

(6)开通绿色通道,组织医疗专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竭力挽救每个伤员生命。

(7)立即组织抢修被损坏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使受损基础设施尽快恢复正常运转,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尽快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基本生产生活需要。

(8)科学检测污染物构成,研判污染范围、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果断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敏感环境目标,竭力减轻环境不良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根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弃物。

(9)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施设备,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10)按规定启用本级政府预备费,调集和配置本区域应急储备物资和其他资源,协调发放援助资源。必要时,依法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

(11)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以及临时避难场所、临时住所等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2)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抚恤、安抚等工作。

(13)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好救灾捐赠款物,依法公开发布捐赠款物去向,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

(14)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15)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坚定维护社会秩序。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事发地区、县(市)政府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查清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等内容,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针对特定人群、场所、区域开展病原监测、检测、排查等筛查措施,精准确定防控对象,缩小防控范围。

(2)及时分析研判事件扩散蔓延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按程序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向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和防控建议。

(3)确定定点救治医院、备用医院、临时救治和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等;集中资源、集中专家、集中救治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对确诊病例、病原携带者果断进行隔离治疗和全力救治;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或居家隔离,依法采取密切监测等必要预防措施。

(4)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加强交通管制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传染病扩散蔓延或聚集性感染。

(5)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实施密切接触者健康状况动态监测检测,及时对易感人群和其他易受伤害人群采取卫生防疫知识宣传、预防性服药投药、群体防护、应急接种等措施,保障救援所需药品的供应和质量安全。必要时,开展全员检测,严格排查疑似病例。

(6)严格落实各级医疗机构、学校、养老机构、农贸商超、旅游景区、餐饮住宿等重点场所的疫情防控措施。对高铁站、汽车站、运输物流企业、仓储物流设施、港口码头、定点医院、隔离救治场所、污水处理场站以及出现特定病例的村(社区)等重点场所、区域开展环境监测和消毒。

(7)加强传染病症状人员、密切接触人员,以及餐饮物流、交通运输、食品生产经营、机场站场等行业和区域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监测、检测和排查工作。

(8)对饮用水及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全过程实施监管,对来自中高风险区的食品及外包装加强检测,并及时销毁存在感染可能的食品及外包装。

(9)传染病暴发或流行时,必要时限制或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限制或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其他人群聚集活动;必要时停工、停业、停课、停市、停运。

(10)传染病暴发或流行时,经向上级政府报告,区、县(市)级政府可以宣布疫区范围,果断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11)严格出入境人员管理,抓好境外和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入杭、冷链食品交通运输和批发零售加工各关键环节的管控,必要时实施社区封闭管理。

(12)充分运用大数据+网格模式,确保全面覆盖、精细治理、上下联动、反应灵敏、精密智控,开展传染病疫情群防群控群治。

(13)为降低或者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3.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县(市)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针对不同类型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要第一时间调查和分析事件起因,抓住主要矛盾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引导矛盾冲突各方选派代表到矛调中心等合适场所协商谈判解决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冲突。

(2)坚持疏堵结合,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加强外围交通管制,防止人群向中心区集聚;设置警戒线,强制隔离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成立现场群众工作组,借助基层干部、信访干部力量疏导非直接利益相关者,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加强对特定区域内的重要建筑物、交通工具、战略设施设备以及燃料、燃气、电力、饮水供应设施的保护控制,确保重点场所重点保护,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在场人员、进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人员流动和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戒保卫,在党和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敏感和易受攻击人员以及重点场所、部位和建筑的安全保护。

(6)当出现打砸抢、暴力抗法、暴力刑事犯罪等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时,公安部门应立即依法出动警力、使用警械,根据现场情况及时依法果断采取强制性措施,维护或恢复社会秩序。

(7)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正常运行时,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可依法采取应急救援、救助、救济、生活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灾害的危害以及社会影响。

(五)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各级专项指挥机构应当制定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同步进行,确保舆情总体平稳。

1.信息发布机构与发布要求。

(1)信息发布应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客观,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程序发布。

(2)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和市级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信息,最迟在4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急处置措施、公众防范措施等。

(3)组织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确定新闻发言人,最迟在24小时之内召开新闻发布会,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主动发声。

(4)跨市级行政区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相关市级政府或省政府共同负责,必要时按照省政府或省级专项指挥机构要求统筹协调发布。

(5)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后,区、县(市)政府设立的专项指挥机构要根据处置进展及时、准确、广泛、动态发布权威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未经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信息,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2.信息发布形式。

主要包括提供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微博、微信、网站、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平台发布,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正确引导舆情。

加强对传统媒体、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的管理和舆情监测、分析、研判,及时回应舆情和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和意见,形成清朗健康的舆论生态。

(六)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法律规定的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事态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市域全部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市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和公布。

(七)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专项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响应终止或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逐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七、恢复重建

(一)善后处置。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区、县(市)政府负责,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人员、技术、物资装备和资金等支持。

1.人员安置。

(1)受影响的区、县(市)政府要迅速调查、核实本地区受损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迅速恢复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组织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2)市级相关部门要协助事发地区、县(市)政府迅速开设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以及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工作。

2.疫病防治。

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现场的卫生消毒、疫情监测、疫病防治,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以及清理环境、清除污染物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加强指导,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3.保险赔付。

灾害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向事发地银保监会通报情况;银保监会要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保险公司赶赴现场提供定损理赔等保险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在应急工作中因工伤亡人员足额支付工伤保险费用。

4.补偿。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和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造成损坏的,依法予以补偿。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或紧急措施致使公民、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要及时依法予以补偿。

5.心理干预与司法援助。

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心理危机干预,及时采取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心理抚慰等干预措施,努力减少、消除突发事件已经或可能给受灾群众造成的精神创伤,防止出现灾后群体性心理危机。通过多种形式,因地制宜开展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二)恢复重建。

1.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制定灾后重建和生产、生活恢复计划,并向市政府报告;及时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水利、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2.市政府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力度,健全灾后恢复重建机制,根据灾区实际情况为区、县(市)政府提供财政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深度融合,提升资源使用效能;组织发动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支援,并根据灾区受损情况制定扶持有关行业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必要时向省政府和国务院提出援助请求。

3.鼓励社会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和资金物资捐赠,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侨联等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华侨、侨胞捐赠的救助款物,帮助灾区恢复重建。

4.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群众自力更生开展生产自救和灾后重建活动。

(三)调查评估。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完毕,由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吸纳专家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及时查明原因和经过,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2.必要时,可成立第三方调查评估组,对应急处置工作展开客观公正的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向市政府报告评估情况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3.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区、县(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组织全面评估,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级相关专项指挥机构。

八、支持与保障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支持和保障工作。

(一)应急队伍保障。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国家队、主力军。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支持保障,开展消防装备正规化建设,强化装备技术支撑,加大先进适用装备的配备力度,推进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由单一灭火救援向全灾种综合应急救援转变,提升消防救援队伍全域救援能力。

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各级政府及应急管理、宣传、发改、经信、公安、住建、城管、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电力、通信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优化专业应急队伍结构和区域分布,强化航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提高核心救援能力。组织各专业应急队伍开展常态化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完善协调联动机制,提高协同应急能力。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完善应急救援人员保障。

3.军队和武警部队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各级政府要完善军地信息共享平台和共享机制,实现军地间灾害预报预警、灾情动态、救灾需求、救援进展等信息即时通报和共享,充分发挥军队和武警部队在抢险救援、应急处突中的中流砥柱作用。

4.基层应急队伍是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乡镇(街道)要整合各类应急资源,组建由消防员、民兵、森林防火人员、防汛人员、保安员、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构成的乡镇(街道)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打造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综合性基层应急队伍,积极培育村(社区)自治性、志愿性应急救援队伍,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增强自救互救能力。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市、区县(市)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大力支持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发展,统筹社会应急队伍的培育建设,组织开展社会救援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广泛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防灾减灾抗灾救灾的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完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服务管理制度,常态化开展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考核,实现共训共练、资源共享、快速响应、合作救援、协同高效。充分发挥社会救援力量和群团组织作用,明确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的协调机制、功能作用,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补偿补助机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等有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推进各类应急力量训练设施设备统建共用、开放共享,健全协调运行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搭建一体化智能化信息服务平台,推动健全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应急救援队伍信息库,开展各类应急力量能力分类分级测评,营造良好服务管理和激励环境。

7.健全应急队伍跨区域的交流与合作机制。深化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相互支持的长三角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健全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航空应急力量增援调度和协同应急机制。

8.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必要的安全防护培训,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

(二)资金保障。

1.突发事件预防预测、应急准备、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和社会救援力量培育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列入同级部门预算;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置预备费,保障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处置突发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2.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保证其科学、合理、高效使用。

3.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征用补偿机制。市、区县(市)政府根据国家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征用实施办法。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资金、物资、装备、技术支持和捐赠。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开展经常性的募捐活动。

5.推进灾害风险保险体系建设,鼓励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积极投保。加快落实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责任和人身安全等保险。有关部门(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保险。

(三)物资保障。

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体制机制,严格落实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以及村(社区)四级应急物资储备,优化规划布局,完善全市综合性应急物资储备信息数据库,强化应急物资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加快应急保障产业发展,建立储备充足、反应迅速、抗冲击能力强的应急物流网络。将社会储备纳入政府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范畴,采取协议储备、依托企业代储、生产能力储备和家庭储备等多种方式,逐步构建多元、完整、覆盖全市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

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发改、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商务、经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分工合作,结合实际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发展规划,建立国家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健全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和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要完善应急工作程序,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确保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及时供应、及时补充和更新。

(四)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完善各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医疗急救专家库和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提高医疗卫生应急保障能力。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灾区提供必要的医疗物资,必要时协调组织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受灾地区所需药品质量监管,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企业向灾区提供救援所需医疗物资。

(五)社会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社会秩序维护,加强现场法治宣传,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严厉打击寻衅滋事、重大暴力犯罪等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交通管制、现场管制和其他强制措施控制事态。

(六)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机场、地铁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健全航空、铁路、公路、水运等应急运力协调机制,负责交通运输的保障工作,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各级政府负责统筹加强交通应急抢险能力建设,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抢修受损的交通设施,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畅通,应急物资、抢险救援人员和伤病员及时安全运送。进一步规范社会运力征用程序,完善补偿办法;深化军地合作,实现运输资源优势互补。

(七)通讯保障。

1.由经信部门牵头,数据资源、文化广电旅游以及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单位)协调合作,整合各部门(单位)的业务资源和专用通信网络,完善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功能和信息数据,强化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和机动通信网络相配套、多种路由共存的应急通信网络建设,确保通信畅通。突发事件发生后,经信部门负责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及时修复、加固通信基础设施,做好现场公用通信网络保障工作。

2.区、县(市)政府要加强应急通信资源的统筹规划、系统集成和整合共享,实现有线、卫星和无线通信网融合互通,构建空天地一体、全域覆盖、不留死角的应急通信网络,不断提升“断网断电断路”等极端复杂条件下的应急通信保障能力。

(八)公共设施保障。

1.市、区县(市)政府要不断完善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疏散场所和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与建设;明确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部门(单位),健全运行机制,落实责任人;在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定时宣传、公布;在应急避难场所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

2.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九)科技支撑。

1.加快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技研究;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保障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推进应急管理科技自主创新,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2.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与乡镇(街道)“基层治理四平台”互联互通的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综合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实现对社会风险的监测监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以及应急值守、信息汇总、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协调联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3.加快信息化平台建设。按照打造全国“数字应急”先行区的标准,加快建设“数据共享、系统集成、场景可视、精密智控、协同高效”的社会风险防控、应急指挥和抢险救援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物联网、卫星遥感、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技术,大力推进“互联网+监管”模式,全面推广风险防控“五色图”、企业码、安全码应用,有效提升监测预警能力、监管执法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应急响应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应急协同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十)跨区域合作。

加强区域交流合作,健全跨区域协调联动机制,实现应急预案衔接、应急资源共享、应急能力互补、应急处置联动。落实长三角区域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做好重要活动和重大会议期间的信息通报、联动响应工作。结合本市及周边地市的风险特点,联合开展应急演练。优化本市与省级、本市与周边地市的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机制,逐步实现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应急预案、应急专家及应急培训基地等方面共建共享共用。

九、预案管理

(一)应急预案体系。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主要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预案、区县(市)级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市政府负责制定并公布实施,报省政府备案。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大危险源防控、重要目标物和重要基础设施保护、应急救援、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由专项预案牵头部门制定,报上一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4.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指企事业单位为最大程度减少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公路、城市轨道交通、铁路、航空和水陆客运等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学校、医院、商场、宾馆、大中型企业、大型超市、幼托机构、养老机构、旅游景区和文化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重大基础设施、矿山、建筑、金属冶炼、船舶、废料废渣处理、海上及沿海等行业和区域的生产运营、施工作业单位,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5.重大活动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为保障重大集会、节会、庆典、会展、文化体育等活动顺利进行而制定的应急预案。必要时,重大活动预案应分别制定总体应急预案和若干专项应急预案。

在我市举办的国际性或全国性集会、节会、庆典、会展、文化体育等特别重大活动,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省政府以及活动筹办机构的整体安排或总体预案制定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报省政府或省主管部门备案。

6.区、县(市)级应急预案。区、县(市)级应急预案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或者针对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基础设施、关键资源、风险敏感因素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区、县(市)级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等,预案内容应当侧重明确应急响应的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和自救互救等操作规程。

7.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基层组织为应对本单位、本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团体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和实施。基层组织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制定完善本单位和本区域内的应急预案。

8.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具体流程、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操作手册和运行流程,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二)预案编制、审批和衔接。

1.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编制应做到“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相互衔接”。市、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推动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加强各级各类专项指挥机构协同,做好信息报送、队伍建设、物资储备、统筹协调等应急管理工作的衔接。

2.应急预案编制应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预案编制完成前,鼓励探索以情景构建或桌面推演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可能场景,对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检验并加以优化。

3.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社会组织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意见。

4.总体应急预案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各级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5.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关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报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6.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负责制定,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印发实施,报本级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7.乡镇(街道)综合应急预案由本级制定,报县级政府备案并抄送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基层单位应急预案由本单位制定,报县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备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应急预案由本级制定,报主管的乡镇(街道)备案。

8.市属企业综合应急预案报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向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备案,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

9.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大型活动组委会或主办单位会同涉及的相关部门共同编制,经活动组委会或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印发,按权限报所属地区、县(市)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并抄送当地应急管理部门。

10.重大基础设施应急预案由业主单位组织编制,按权限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11.跨区域应急预案由区、县(市)政府与相邻同级政府协商确定牵头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编制,由相关市政府共同审批签发,报共同上一级政府备案;相邻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跨区域应急预案,各自报上一级政府相应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三)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完善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情景模拟、角色扮演、专项演练等方式,结合数字化、信息化等新技术新方法组织开展部门和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节约高效的应急实战演练。组织并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查漏补缺,不断完善预案。

2.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演练。乡镇(街道)要组织开展涉及领域多、有重点的综合性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3.各专项应急预案及有关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演练评估报告于演练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重点工程施工单位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针对性的应急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四)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健全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及时修订,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专项指挥机构、相关部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突发事件实际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显著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五)宣传教育培训。

1.宣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立体多元地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应急预案的宣传,广泛开展突发事件预防、预测、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防灾减灾抗灾救灾等应急管理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各级机关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经营者和管理者,以及公众的底线思维、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风险抵御、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能力。特别是职能部门、新闻宣传单位、基层自治组织,应当结合自身业务资源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宣传栏等多种渠道,以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推进应急宣传和公共安全教育进企业、校园、机关、社区、农村、家庭、公共场所。

2.教育培训。应急预案管理责任主体要根据实际需求,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专题讲授、桌面推演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进行常态化的培训。

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所属学校把公共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等活动,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应急预案管理责任主体要加强危机管理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积极探索与地方高校共建培训基地,开展灾害、危机处置的网络教学以及其他形式的社会化应急教育。

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六)责任与奖惩。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对突发事件处置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奖励。

3.对在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等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的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附则

(一)本预案实行常规评估和非常规评估相结合的方式,由市应急管理局定期进行常规评估,重大突发事件后进行非常规评估,及时向市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函〔2018〕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杭州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部门职责分工

             2.杭州市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职能

             3.杭州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及其指挥机构、牵头编制部门

附件1-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