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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应急管理厅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4-12  10:41 浏览次数: 来源: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应急基础〔2022〕31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

现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浙江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同时,请各市将本通知转至辖区所有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和非煤矿山企业,并督促抓好落实。

一、进一步做好安全准入和许可审查

(一)严格矿山安全准入。落实新办矿山联合踏勘制度和安全预评价制度,依法依规把握矿山安全距离、最小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等安全准入要求,合理矿山定点划界,不断提升采矿工艺水平。新建萤石和铜、铅、锌、铝、金、银等有色金属地下矿山应当采用充填采矿法或者采空区嗣后充填;其他矿种的新建地下矿山不能采用充填采矿法或者采空区嗣后充填的要进行严格论证,并采取可靠的采空区处理措施。严格落实《关于印发浙江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应急基础〔2020〕126号)关于尾矿库设立的要求,中小型矿山一律不得设置尾矿库。

(二)规范安全设施设计与建设。对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应当进行一次性总体安全设施设计,开采深度不足100米或者服务年限小于5年的矿山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和相关安全设施应该一次性建设完成,并一次性竣工验收;对开采深度超过100米且服务年限超过5年的矿山建设项目,一次设计后需要分期建设、分期验收的,各分期的建设工程可服务时间不得少于3年。

(三)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和《浙江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依法依规做好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查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应急管理局和省应急管理厅。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要求,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设计边坡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省应急管理厅将加强事前、事后监管,请负责审查的单位在审查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将拟审查的安全设施设计情况书面报省应急管理厅。各市应急管理局要加强监督指导,及时通报、纠正或者撤销违法违规的审查结果。

(四)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要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现状边坡高度超过20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初次取证、变更及延期,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受理和审查。对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掘施工企业,要对其近三年项目和事故信息申报情况、所属各项目部人员配备情况进行审查,凡隐瞒项目、事故等重要信息或者项目部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进一步强化重点安全风险管控

(一)强化露天矿山坍塌风险管控。督促指导企业按照《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露天矿山边坡安全风险管控严防坍塌事故的指导意见》(浙应急基础〔2022〕24号)加快落实边坡风险各项管控措施。2022年7月底前,全面完成边坡稳定性分析评估;2022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风险较大边坡位移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二)强化地下矿山重点风险管控。强化井下动火作业风险管控,井下使用电、气焊等进行切割、焊接动火作业,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并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必须由具备资质条件的电焊(气割)工实施,必须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必须在工业企业安全在线“日承诺”中进行相应的风险管控承诺。强化采空区透水风险管控,调查清楚矿区范围内及周边相关的老采空区情况,情况不清或者积水情况不明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强化井下片帮冒顶风险管控,规范采掘作业规程编制与审查,对所有巷道、采场和硐室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支护,设计没有明确是否支护的,一律采取支护措施;积极推进撬毛作业机械化,2022年11月底前,高度超过3.5米的巷道和全面采矿法、房柱采矿法的采场应实现机械化撬毛作业。

(三)建立完善地下矿山监测监控与通讯系统。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大中型地下矿山应建立监测监控系统,最大单班下井人数超过30人的地下矿山应建立人员定位系统,所有地下矿山应建立有线调度通信系统。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应该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等建设规范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等通用技术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在竣工验收以前,应完成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建设;已投入生产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2022年12月31日前,要按要求建设完毕。

三、进一步强化安全和技术管理

(一)合理劳动组织与作业面布置。实施井下劳动定员管理,下井作业人员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明确的定员,同一采掘作业面同时作业人员不得超过3人。合理采掘作业安排,禁止在采掘作业面等安全风险集中区域安排平行作业,即在同一时间同一采掘作业面只能安排凿岩、爆破、出渣(矿)、撬毛、通风、支护、维修等其中一种作业。合理井下采掘作业面布置,除了设计明确并经作业状态下通风系统监测满足要求的矿山外,地下矿山每个独立生产系统同时作业的生产建设中段不得超过2个,每个中段每翼同时作业的采掘作业面不得超过1个。除了经论证确有必要并经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外,地下矿山取消井下夜班(晚11点到次日早上5点)的采掘和井巷维修等危险性较大作业。

(二)强化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形成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报告,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均应在报告上签字备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每位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一家企业有多个地下矿山的,每位主要负责人在每个矿山每月带班不少于3个。

(三)强化技术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企业应该按照《浙江省矿山安全技术工作指南》配备技术人员,并建立技术人员工作责任清单和考核问责机制,督促技术人员履职。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中大中型地下矿山企业在2022年6月底前配备专职在岗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工作(服务)时间和内容,应该进行记录,并形成台账保存备查。

(四)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依法建立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双重预防机制等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通过监督检查、考核和激励约束,推动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要督促企业认真开展安全标准化自评,积极申请标准化达标,2022年9月底,生产矿山、运行尾矿库标准化自评比例要达到100%,达标比例要达到90%以上。2022年11月底前,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要建立安全管理信息化平台(或者小程序),提升体系运行效率,保障管理过程留痕。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