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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修复工作指南
发布日期: 2022-10-09  10:09 浏览次数: 来源: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一、不良信息主体的认定及披露年限

依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规定,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除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不良信息主体,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为5年。

二、信用修复的条件

依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息主体的生产经营单位,符合以下情况方可申请信用修复:

1.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2.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应满1年及以上;

3.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4.不良信息主体申请信用修复时,需向作出相关处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三、修复流程

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修复工作按照“谁处罚、谁公示”的原则进行,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由市应急管理局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区(县、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由区(县、市)应急管理局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1.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公示的,按照信用中国网站修复指南开展信用修复。

2.在信用浙江、信用杭州网站公开公示的,申请信用修复企业应当提交信用修复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信用修复承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罚款缴纳凭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应急管理部门在收到信用修复材料后,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