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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49492940/2022-044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2-01-27
发文机关: 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委办) 发布日期: 2022-01-27
体裁分类: 其他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查处一起使用危险物品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案
发布日期: 2022-01-27  09:05 浏览次数: 来源: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

2021年11月5日,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浙江振鑫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生产车间东侧将氧气瓶和乙炔瓶放置于同一瓶架上,放置间距小于5米。该企业的行为涉嫌使用危险物品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执法人员当即对浙江振鑫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以浙江振鑫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使用危险物品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为由立案调查。

调查查明,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近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