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条例自7月1日起实施。
6月1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
发布会现场,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赵孟进就大家关心的问题作了解答。
问:我们注意到,在《条例》中有提到“全省域监测预报系统信息资源共享”等内容。请问该资源共享将如何实现?另外,相关内容的出台是否成为浙江全省数字化改革的重要一环?谢谢。
答: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大家都知道,数字化改革是我省新发展阶段全面深化改革的总抓手,也是一项牵一发动全身的重大标志性改革,这次修订通过的《条例》作了明确的规定:按照整体智治要求,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防汛防台抗旱数字化平台,推动自然灾害风险防控体系和能力的智能化、现代化。实际上,这项工作从去年开始已经在着手进行了。去年年初,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建设自然灾害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的平台建设任务,在此之后,省防指办牵头,会同水利、自然资源、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气象、大数据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立足防抗救一体化,聚焦地质灾害、小流域山洪、城市内涝、平原洪涝等重点,建设以“一图一码一指数、一库一屏一键通”为核心的自然灾害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的精密智控平台,目前这个平台已经接入3557个气象雨量站、4652个水文监测站等实时监测预警和15405艘渔船的实时位置信息,初步实现了全省域监测预报系统信息资源的共享。目前,我们根据省里面数字化改革的要求,正在着手对这个平台进行迭代升级,谋划一批防汛防台的多跨应用场景,以数字化改革来进一步提升我省台风洪涝灾害的科学防控能力。谢谢。
问:浙江本次出台的防汛防台抗旱条例,针对即将到来的台风季防汛防台工作会有哪些助推作用?谢谢。
答:
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当前,我省即将进入主汛期。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年我省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比较频繁,气象年景较差,气象灾害偏重;预计将有3-5个台风影响我省,其中可能有1-2个台风严重影响或者登陆。从今年的天气气候的情况来看,今年1-3月降雨明显偏少,所以造成了我省东南沿海的部分地区供水受到影响。但是进入5月份以来雨水又偏多一倍以上,强对流天气多发,充分说明今年的天气异常变化,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并抓好防汛防台工作。这次《条例》的修订对防汛防台工作的作用我感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提供法制保障,刚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专门作了通报,修订以后,将我省防汛防台抗旱实践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从行政措施上升到法律手段,为全面规范和进一步加强防汛防台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第二个方面,《条例》为防汛防台提供了科学的指引。《条例》将防台风作为重要内容,作了清晰的规定,这也是我省有别于其他省份立法的特色之一。从防台风工程的设施建设、台风等自然灾害风险识别、监测预报、渔船回港避风、危险区域人员提前转移、陆上水上交通管制以及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停课、停工、停业、停运等“五停”,一直到抢险救援救灾和灾后恢复都作了规定,充分体现了防台风“以防为主、防避抢结合”的原则。《条例》的贯彻落实,将有效地助力我省依法防台、全民防台、科学防台。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学条例、用条例的宣贯活动,不断推动我省防汛防台工作取得新的成效。在这里,也希望新闻界的朋友们一如既往地给予支持,谢谢。
问:刚才省应急管理厅的领导也讲到,进入5月份以来,强对流天气多发频发,也对我省造成了一定的灾害。针对这些情况,《条例》出台之后会采取哪些实际落实措施?
答:
好的,你这个问题问得很好。确实,5月份以来,强对流天气多发,除了我们省以外,外省市也发生了多起,比如说像江苏、湖北等省份。强对流天气具有历时短、局地性强,精准预报难度大,造成的局地损失也非常严重,精准预报确实是个难题。这次《条例》主要是为了规范我省防汛防台抗旱活动,但是其中有一些规定也为防御强对流天气提供了指引。比如《条例》规定:实现全省域监测预报系统信息资源共享,要求提高台风、暴雨、洪水、地质灾害等预报预警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要求建立健全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的预警机制。这些规定落实之后,我省自然灾害的预警工作将从目前以实时监测数据为主,向依托实时监测和短临预报相结合的预报预警模式转变,进一步提升我省预报预警的时效性,有利于为广大人民群众防避重大灾害赢得时间。
据我们了解,省气象部门也正在组织力量开展技术攻关,研究如何提高强对流天气的监测预警服务能力,按照数字化改革的要求,提升精准靶向预警效率。我们相信,随着技术的进步、预警信息的迅速传导,再加上通过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强对流天气风险的认识,我省应对异常天气的能力一定会有一个大的提升。
问:我们知道台风常常造成交通以及通讯中断等一些极端情况,那么在这种极端的情况之下,提高基层干部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是尤为关键的一道防线。那么在本次新修订的《条例》当中,对如何加强基层防汛防台应急能力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和要求?谢谢。
答: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重视基层防汛防台应急能力建设,是我们浙江防汛防台工作的一个鲜明特色,原来的《条例》有规定,这次修订后的《条例》继续作了保留,并进一步作了完善。
为什么讲这个是浙江鲜明的特色呢?我这里给大家作一个简要的回顾。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就指出“防台抗台工作基础在基层,主体是群众,特别是乡镇、村一级如何发挥好组织的作用,切实做到‘乡自为战、村自为战’,在紧急关头能够把群众动员和组织起来,这个问题应引起重视,抓好落实。这也是对基层党组织执政能力的具体检验”,所以我省从2007年开始就着手抓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在试点基础上,2009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的意见》,全面开展建设工作。从此以后,基层防汛防台体系成为我省防汛工作的关键一招,在实现“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的防汛防台目标当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所以这几年,每年都有我们基层组织发挥作用,特别是在灾害来临之前果断转移群众、成功避险的事例。
为了进一步提升极端情况下基层乡自为战、村自为战能力,筑牢防汛救灾人民防线,切实解决好“最后一公里”问题,这几年各级都在不断地进行努力。比如,去年全省65个多灾易灾的县(市、区)的16360个村(社区)都配备了卫星电话、发电机和抽水泵,有灾情马上就能报出来,使避灾安置点始终不断电,保证受灾群众的需要。再比如,省应急管理厅统筹协调了8架直升飞机,构建了全省“半小时救援圈”,实现了常态化备勤,在灾害当中可以做到及时转移人员、运送伤员、投送物资。再比如,今年在13个县(市、区)开展基层防汛防台标准化试点,计划明年在全省铺开。省财政在财力紧张的情况下仍然安排了基层防汛防台体系省级补助资金,为我们标准化建设提供了资金保障。
我相信,随着《条例》的贯彻,工作的进一步推进,我省基层的应急能力一定会有一个大的跃升,谢谢。
问: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不仅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稳定大局,更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主动防灾避险,提高自救能力,并依法积极参与抢险救援。那么请问,如何能够更好地提高社会公众的意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呢?谢谢。
答: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大家都知道,每位公民都有防汛防台抗旱的责任和义务,这既是法定的责任,也是因为防汛防台抗旱活动的社会性、综合性与时效性强,仅靠政府或者社会的单一力量是无法取得良好的减灾救灾成效,需要充分发挥全社会的力量。所以这次《条例》的修订过程当中充分考虑了政府职责与社会责任、个人义务的共担关系,强化了社会组织、公民在自然灾害防御过程中的作用。
比如在权利与义务方面,《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防汛防台抗旱义务,保护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积极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执行防汛防台抗旱决定和命令,并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知识教育,适时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科学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灾害征兆和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险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又比如在激励及褒扬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激励褒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资金补助、培训指导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应急力量参与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援工作,规范社会应急力量的抢险救援行为,推动社会应急力量发展。
还比如在政策保障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巨灾保险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风险多方共担机制。鼓励受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购买保险。对参加农业保险以及农村住房、渔船等涉农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直接购买保险、提供资金补助、督促第三人落实购买保险责任等措施,为参与抢险救援的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障。
再比如在社会宣传方面。《条例》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刊登、播报、发送防汛防台抗旱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开展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公益宣传,增加公众防灾避险的意识。应急响应期间,应当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当地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提供的有关信息,并提高传播的频次,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