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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市安委会下发了《关于印发〈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杭安委〔2021〕17号)。
根据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明确的“三个必须管”和“业务相近”原则,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市安委办会同市委编办对40个承担政府监管职责的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再次梳理修订。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将安委会成员单位分为综合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其他部门四个类别,并分别明确各个类别的共同安全生产职责;二是针对争议比较大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行了集中归类说明,包括旅游新业态(38类)、住宿业、各类园区、各类市场、商业综合体、建筑施工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新型燃料、校外培训机构等;三是对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分别进行了细化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