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49492940/2021-0477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2021-12-20 | |
发文机关: | 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委办)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
体裁分类: | 其他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2021年9月24日,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赢通(杭州)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氧气、氩气、二氧化碳从事生产,其厂区内设置了液氧储罐1个(0.3立方),氩气储罐1个(2立方),二氧化碳储罐1个(1立方),但该企业未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检查还发现,当事人车间内一台用于吊装机械件的行车挂钩未进行维护,防脱钩片缺失,无法起到防脱钩作用。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以赢通(杭州)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及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为由立案调查。
调查查明,该单位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
近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