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49492940/2020-044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杭应急〔2020〕2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机关: | 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委办)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AC70-2020-0001 | 主题分类: | 应急安全消防 |
关联类型 | 政策原文 >> 图解>>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 体裁分类: | 其他 |
一、制定背景
为提升我市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场所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范围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的企业除外)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进一步明确,对全市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专项安全评价进行安全评价(评估),为杭州市制造类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使用危化品从事生产的企业范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性质品种等小到什么程度可以不做安全评价无解释,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具体操作也千差万别,本文件对需进行安全评价的企业性质、使用危化品类型及数量进行了明确。对其他企业如只在检维修、实验分析、使用少量工业气体气瓶等危险性较低的,可以不进行安全评价,但需由专家开展检查,并出具检查意见书。
(二)对需进行安评的使用企业根据风险类型进行分类。对涉及剧毒、重大危险源、化工生产装置等风险性较高企业要求评价机构出具安评报告。对一些内容比较简单,风险单一的使用企业,评价机构采用安全评价表的方式,针对性强、流程简化、注重务实。鉴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几乎涵盖了所有危险性较大的危化品,既有品种也有数量,具有良好的操作性,因此,在GB18218-2018标准的基础上,文件对使用危化品从事生产的企业进行量化分级。
(三)明确备货仓库管理,提升危化品使用储存安全。因场地受限,许多小微企业都没有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甲乙类仓库,且难以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 1 昼夜的需要量”的难题,现从实际情况出发,参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2019)引入备货库房的概念,使大部分企业拥有整改的机会、出路,且能规范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同时,文件明确在对办公等人员密集场所风险控制上等同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并没有降低安全标准。
三、解读单位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徐晓荣
联系电话:0571-85259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