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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49492940/2019-002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字号: 杭安委办〔2019〕9号 成文日期: 2019-03-08
发文机关: 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委办) 发布日期: 2019-03-08
体裁分类: 通知 主题分类: 安全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工程运输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3-08  11:44 浏览次数: 来源:市安委办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规范工程运输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与方法,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12号)文件规定,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工程运输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企业所属工程运输车辆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工程运输车是指专门为工程建设服务的车辆,包括为工程建设服务的中、重型自卸货车,中、重型罐式货车中的散装水泥运输车,中、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中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以及重型专项作业车中的混凝土泵车等。

二、下列工程运输车道路交通一般事故,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1.造成1人死亡且车辆负主要责任以上的道路交通一般事故;

2.造成2人死亡且车辆负同等责任以上的道路交通一般事故;

3.同一企业半年内发生2起造成1人死亡且车辆负同等责任以上的道路交通一般事故。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生的工程运输车道路交通一般事故由管委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高新区(滨江)以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工程运输车道路交通一般事故,可以授权应急管理部门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其他区、县(市)以及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的工程运输车道路交通一般事故,可以授权公安交警部门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三、工程运输车道路交通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授权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四、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城乡建设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总工会以及相关负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成,并邀请有关纪检监察组织派员参加。

五、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在事故调查中的职责:

1.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组织、协调事故调查工作。

2.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事故现场勘验、勘查,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交现场勘验报告;开展现场处置,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法对事故当事人做出处理。

3.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

4.公安机关:协助鉴定死亡原因,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行为。

5.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参与事故调查取证,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提出处理建议;依法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6.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7.其他成员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六、工程运输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公安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开展现场处置和现场勘查,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七、接到第二条和第三条所列工程运输车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后,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牵头部门向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印发成立事故调查组的通知,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成员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八、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调查笔录,收集人证、物证及其他相关证据,必要时进行工程运输车辆的检验分析鉴定工作。

九、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负责提交人民政府。

十、事故调查组作出的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有关事项,应当取得事故调查组成员或其所属单位的一致意见;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应当根据多数成员的意见做出结论,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不同意见予以说明。

十一、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并抄送有关纪检监察组织。

十二、有关单位和部门接到人民政府批复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情况,应当在接到人民政府批复后30日内报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

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处分情况在30日内报纪检监察组织,并抄送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

事故责任单位接到人民政府批复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并及时向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和负有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落实情况。

十三、事故调查处理终结后,由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负责将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文件、照片(录像)等影音资料、调查笔录及其他证据材料、事故调查重要会议纪要或记录有关资料文函、相关人员处理材料、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材料整理归档,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市政府。

十四、事故调查的有关费用由财政部门列入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年度财政预算。

十五、从事旅游的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十六、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管委会应当就本地工程运输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牵头单位及其他有关事项予以明确。

十七、未尽事宜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12号)执行。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