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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提质增效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19-11-28 15:09 浏览次数: 来源: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为全面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工作,有效推进标准化提质增效,确保标准化体系持续运行,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提质增效的通知》(浙应急基础〔2019〕]7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杭州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提质增效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

现征求意见,请于12月28日前通过传真或信函反馈至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处,联系电话:0571-88191017。传真:0571-85259620,联系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C座24楼基础处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11月28日


杭州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提质增效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工作,有效推进标准化提质增效,确保标准化体系持续运行,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提质增效的通知》(浙应急基础[2019]7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求,遵循“突出质量,兼顾数量”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健全标准化建设工作机制,激发创建活力,规范评审秩序,提升服务质量,完善激励约束措施。通过开展标准化达标动态化、过程化监管,进一步推动企业标准化达标由静态向动态、结果向过程、形式向内在的转变,实现标准化达标质量明显提高。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达标质量管控

1、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将有具体设备设施或具体生产作业活动的实体经济企业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重点。对于楼宇经济企业(特指无具体生产设备设施或生产作业活动,单纯从事贸易、科创研发、投资管理等经营活动的企业)的达标管理,如果有达标需求,原则上可由各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四级标准化评审。如确实满足三级标准化达标条件(规模、评审分数、安全生产绩效等),经试运行一年后由各区、县(市)应急管理局推荐至评审组织单位,经评审组织单位审核通过后报市应急管理局参加三级标准化评审批准,按照三级标准化达标企业公告。

2、切实强化运行体系。要始终将标准化体系在企业持续运转作为标准化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实效第一,突出体系运行。要全面把握辖区内达标企业实际运行情况,结合执法检查、诚信机制、教育培训、社会化服务等工作,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企业达标后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达标企业规范运行标准化体系,推进标准化工作持续改进。有条件的区县应按照相关专业评定标准或评分细则全要素实施现场评审,组织免审换证抽查。各区、县(市)应急管理局每年组织抽查三级达标企业至少在当年换证企业总数的20%以上。

3、建立健全退出机制。标准化达标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其达标等级,收回证书,并向社会公布:(1)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2)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3)发生死亡1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有社会负面影响事故的;(4)抽查中未达到相应评定等级标准的;(5)评审单位对其评审达标的企业,在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跟踪回访1次,企业在证书有效期间拒不配合评审机构跟踪回访的。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不满1年的,不得重新申请评审。

4、严格把关免审资格。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对申请免审换证企业标准化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核查,确认符合条件方可受理。市应急管理局每年按照一定比例组织对申请免审换证企业进行现场抽查,抽查按照相关专业评定标准或评分细则全部要素实施现场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免审换证:(1)每年未提交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的;(2)未持续开展风险辨识管控,未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3)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的;(4)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的;(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按规定整改的。(6)近一年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5、针对问题有效监管。将达标企业的存在的问题列入各地应急管理部门重点监管范围。如在各级抽查中发现存在未持续有效运行、未按规定开展标准化自评或被撤销达标等级的;已申报标准化评审的企业无故不接受评审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加强评审质量管控

1、明确组织单位职责。委托杭州市应急管理宣传教育中心为杭州市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承担申请材料受理、评审报告审核、现场评审抽查、评审单位管理、达标企业抽查等相关工作。

2、强化评审机构管理。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每年组织人员抽查评审单位现场评审工作不少于2次,发现1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责令整改,2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取消下一年度评审资格。严禁评审单位同时承担同一家企业的咨询、评审业务,严查评审单位弄虚作假、降低评审标准、与咨询单位相互利用等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评审单位和人员视情进行约谈、通报,直至终止其评审业务。

3、提高咨询服务质量。严禁咨询单位替代企业创建标准化,严查咨询单位弄虚作假、降低服务标准等行为,对违反规定,咨询质量不高的咨询单位和人员视情进行约谈、通报,直至禁止其在辖区内开展咨询工作。

4、严把评审否决事项。督促评审单位严格按行业标准进行评审分类,从严把关评审否决事项,着力提升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三场所三企业”等重点行业领域标准化建设的质量,凡存在国家规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所列隐患的,一律不通过标准化达标评审。

(三)加强激励约束管理

各地每年通报一批标准化典型示范企业,及时总结推广标准化建设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为调动企业自主创建的积极性,明确如下激励约束机制。

1、优先参与评优评先。需市应急管理局确认的各类评优评先项目,原则上非三级以上标准化达标企业不得参评,一、二级标准化达标企业优先参评。鼓励各地把标准化创建达标与企业各类评优评先、享受政府优惠政策、资金补助挂钩。

2、享受安责险费率浮动。各地应将企业标准化达标等级与安责险费率浮动挂钩,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浮动费率机制。建议一级达标企业折扣系数0.8,二级达标企业折扣系数0.85,三级达标企业折扣系数0.9,四级达标企业折扣系数0.95,未创建标准化或标准化不达标企业折扣系数1.0。

3、实行差别化监督机制。对未创建标准化或标准化不达标企业加强执法检查重点监管。一、二级标准化达标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市级执法检查计划。各地要结合按照企业标准化达标情况,分级分类推进差别化执法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