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工程运输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与方法,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我办拟定了《杭州市工程运输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时间:2018年10月8日至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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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程运输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工程运输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与方法,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我市发生的涉及工程运输车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调查原则
工程运输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参与事故调查处理人员与事故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三、调查主体
(一)工程运输车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一般事故,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的工程运输车道路交通一般事故由各区管委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高新区(滨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的工程运输车道路交通一般事故,建议授权安全监管部门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其他区、县(市)的工程运输车道路交通一般事故,建议授权公安交警部门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二)工程运输车道路交通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授权市安全监管局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三)对社会影响恶劣或情况特殊的事故,由市或区、县(市)政府直接成立事故调查组或另行授权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四)必要时,市政府可以调查由下级政府(管委会)负责调查的事故。
四、调查组组成
(一)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城乡建设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总工会以及相关负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成,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根据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二)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应当具备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相对固定。
(三)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牵头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其他人员服从组长的指挥协调,按照事故调查工作分工和所代表单位的法定职责开展工作,并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事故调查有关情况。
五、调查组职责权力
(一)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在事故调查中的职责:
1.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组织、协调事故调查工作;
2.公安交警部门:开展现场处置,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法对事故当事人做出处理;
3.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4.监察机关:对事故中涉及的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5.公安机关:协助鉴定死亡原因,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行为;
6.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参与事故调查取证,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提出处理建议;
7.工会:对事故责任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8.其他成员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三)事故调查组的权力: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中取得的原始证据和其他有关资料由牵头单位负责封存保管。
六、调查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公安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开展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维持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相关情况。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清理或者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或者使用摄影、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证据,妥善保存现场痕迹和物证。
(二)接到事故报告后,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牵头部门向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印发成立事故调查组的通知。及时组织负有事故调查处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三)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要求与事故发生有关的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证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岗位职责说明;
3.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管理制度文本和安全操作规程;
4.工程运输车有关的安全技术检验等材料;
5.涉事人员身份证明、驾驶证以及劳动关系证明;
6.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7.有关责任人员上一年度收入情况证明;
8.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开展事故现场调查工作,做好调查笔录,勘验事故现场,收集人证、物证及其他相关证据。
(五)开展现场痕迹、物品和工程运输车辆的检验分析鉴定工作。
(六)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可以专门成立技术组或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和评估。
七、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负责提交人民政府。
(二)事故调查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责任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与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7.事故调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四)事故调查组作出的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有关事项,应当取得事故调查组成员或其所属单位的一致意见;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根据多数成员的意见做出结论,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不同意见予以说明。
八、事故批复和处理
(一)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二)有关单位和部门接到人民政府批复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情况,应当在接到人民政府批复后30日内报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
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处分情况在30日内报纪检监察部门,并抄送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
(三)事故责任单位接到人民政府批复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并及时向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报告落实情况。
(四)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或人员进行立案查处,需要调取有关证据材料的,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五)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统一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九、事故资料管理
(一)事故资料包括: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文件,照片、录像等影音资料、调查笔录及其他证据材料,有关资料文函,相关人员处理材料,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事故调查重要会议纪要或记录等。
(二)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牵头单位负责将事故资料按照信息化管理要求收集归档。事故档案中的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文件,照片、录像等影音资料及技术鉴定等主要见证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十、附则
(一)工程运输车是指散装水泥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自卸货车、4.5吨及以上栏板货车等。
从事旅游的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此工作规程执行。
(二)事故调查的有关费用由财政部门列入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年度财政预算。
(三)本规程所称“日”按自然日计算。
(四)本规程由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和市公安交警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