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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49492940/2016-0425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16-12-30
发文机关: 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委办) 发布日期: 2016-12-30
体裁分类: 报告 主题分类: 安全
杭州汇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11·14”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 2016-12-30  09:33 浏览次数: 来源: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14日11时25分左右,杭州汇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泉玻璃公司)在杭政储(2011)70号地块商业金融用房项目工地卸载玻璃过程中,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物体打击事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75万元。

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杭州下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下沙建筑公司)在组织抢救的同时,向杭州市有关部门报告了事故。杭州市安全监管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牵头成立了由市城乡建委、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以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部门,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的杭州汇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11·14”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事故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当事人,查阅收集相关资料,查明了事故的发生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概况

1.汇泉玻璃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2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623084933(1/1);住所地址:萧山区衙前镇新林周村,法定表人姓名:*九花;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玻璃制品研发;生产、安装。 

2.下沙建筑公司,成立于1998年8月28日,注册号:330198000009746;住所地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沙铭城7幢1501-1516室,法定表人姓名:*荣明;注册资本:柒仟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证书编号:A1014033010463-6/4。

二、施工概况

杭政储(2011)70号地块商业金融用房项目工地(以下简称70号工地)位于下沙文渊路和德胜路交叉口西南侧,建设单位为杭州荣辉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杭州下沙建筑公司。该项目工程建筑面积约12.3万平方米,于2014年7月17日开工,工期为900天。目前工程处于收尾阶段,现已完成场区道路硬化,道路窨井采用临时窨井盖覆盖防护;房屋门窗玻璃正在安装之中。2016年11月12日,下沙建筑公司通过第三方介绍,从汇泉玻璃公司购买总价格约为1.7万元的钢化玻璃,共118片、重约5吨,总面积为202平方米。双方约定于11月14日送货上门,汇泉玻璃公司使用核载量为1.735吨的轻型普通货车运送钢化玻璃。

三、事故经过

2016年11月14日10时许,汇泉玻璃公司车间主任*钊安排汽车驾驶员*炳金与装卸工*润平运送钢化玻璃到下沙建筑公司,*炳金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润平坐在驾驶室内,车厢内装载118片共202平方米、重约5吨的钢化玻璃(车上另载4组玻璃固定架约400公斤)。约10时50分左右,货车到达70号工地门口,下沙建筑公司项目部装饰班班长*国明在门口引导货车到达工地G楼和F楼通道处,准备停车卸货。约11时10分左右,驾驶员*炳金与装卸工*润平松开车厢内右侧前方钢化玻璃的固定绳,开始卸载钢化玻璃,此时*国明离开现场。当卸下第13块钢化玻璃时,为了方便卸载,驾驶员*炳金在货车右侧档板没有关闭和车厢内钢化玻璃没有第二次捆绑固定的情况下,启动倒车,调整车辆位置,货车右后车轮压破临时窨井盖,车轮陷入窨井内,货车向右侧倾斜,车厢内的钢化玻璃瞬间失稳滑落,挤压在位于车厢右边前侧的*润平身上。驾驶员*炳金见状后,立即呼救,项目部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施救,并将*润平送往下沙邵逸夫医院抢救。*润平终因伤势过重,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汇泉玻璃公司在运货车辆车厢右侧挡板没有关闭,且车厢内钢化玻璃没有第二次捆绑固定的情况下,盲目倒车,导致车厢内钢化玻璃因货车后轮陷落失稳后滑落压伤作业人员。

(二)间接原因。

1.汇泉玻璃公司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货运车辆严重超载,使用核载量为1.735吨的轻型普通货车运送约5.4吨的钢化玻璃(包括四组玻璃固定架),致使滑落的钢化玻璃以近三倍的重量压在卸货员身上。

2.下沙建筑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对钢化玻璃卸载地点的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对外来卸载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在作业途中脱离现场。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汇泉玻璃公司“11·14”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润平,汇泉玻璃公司钢化玻璃装卸工。作为该公司本次卸载钢化玻璃的装卸工,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大意,在车辆启动调整位置前,没有及时关闭货车车厢的右侧挡板,没有及时捆绑固定车厢内的钢化玻璃,且站位不当,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炳金,汇泉玻璃公司汽车驾驶员,作为该公司负责本次车辆运输及装卸钢化玻璃的驾驶员,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严重超载行驶;在未确认货车车厢右侧挡板是否关闭及对作业场区路况不详的情况下,盲目倒车调整车位,致使车辆右后轮失陷倾斜,玻璃瞬间滑落,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汇泉玻璃公司根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3.*钊,汇泉玻璃公司生产车间主任。作为该公司生产车间主任,未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不严格,未能严格控制货车装载量,致使运输车辆严重超载,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议汇泉玻璃公司根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4.*国明,下沙建筑公司项目部装饰班班长。作为该公司负责本次运载钢化玻璃车辆的引导员和接货员,未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安全交底不到位,在引导货运车辆到达指定地点后,擅离作业现场,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议下沙建筑公司根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5.*新建,下沙建筑公司项目部安全员。作为该公司项目部安全工作负责人,未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对钢化玻璃卸载地点进行有效安全监管,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议下沙建筑公司根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6.*青林,汇泉玻璃公司总经理。作为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员工严格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和钢化玻璃装卸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安监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7.汇泉玻璃公司,未能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安监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七、事故整改措施建议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查找问题,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工作检查,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一)汇泉玻璃公司要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和货物装卸等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杜绝货运车辆超载超速等违章违法行为,防止类似问题的再发生,确保安全生产;要强化员工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安全意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对各类作业人员的三级教育培训,尤其要加强交通运输安全规定和相关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强化安全教育质量,进一步完善各类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货物装载作业意外事故等安全演练,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保障能力。

(二)下沙建筑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查找施工场区路面窨井安全防护设施的落实情况,指定专人看护检查,切实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