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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和规范我市市级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认定、治理工作,根据浙江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治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浙安委〔2015〕5号)精神,结合杭州实际,制订《杭州市市级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治理工作规程》,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5年7月20日
杭州市市级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
排查治理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市级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认定、治理等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级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是指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市级三局”)共同认定,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公布的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国省道、县道以及影响较大、问题突出的乡道等市级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的排查、认定、治理、检查和验收。
第四条 市级三局以及区、县(市)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公路交通事故信息通报机制。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季度向省级主管部门及同级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通报辖区内公路交通事故情况。
第五条 排除偶然性因素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市级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
1.近三年在500m范围内发生2起以上人员死亡交通事故。
2.近三年在2000m范围内发生2起以上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交通事故。
3.一年内在500m范围内因相似原因发生交通事故10起以上且造成2人以上人员受伤。
4、其它事故多发、交通环境复杂,上级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重点治理的路段。
第六条 每年6月底前,区、县(市)级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根据最近三年交通事故情况,联合对辖区符合第五条标准的路段进行核查和分析,提出下一年度市级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治理项目建议计划,于7月底前联合上报市级三局共同核定后,根据隐患严重程度确定一批项目列为市级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由市安委会于10月底前公布。
市级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原则上当年公布、下年度10月底前治理完成。确需延迟的,由治理责任主体单位于下年度8月底前报市级三局批准,由市安委会公布。
第七条 收费公路项目事故多发点段的治理责任主体为收费公路经营单位,治理经费由收费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其它项目事故多发点段的治理责任主体为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治理经费纳入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级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治理,应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机构开展安全评价,编制评价报告,设计治理方案。安全评价和治理方案设计应满足相应标准规范,并结合邻近路段、周边路网及沿线开发情况,综合考虑人、车、路、环境和管理等多种因素,做到综合整治、源头治理。
对交通环境不复杂、治理措施简单的事故多发点段,由治理责任主体上报市安委办,经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确认同意后,可不开展安全评价。
治理责任主体应对安全评价报告和治理方案设计进行审查,审查意见(纪要)抄送市级三局。
市级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治理完成后,由治理责任主体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送市级三局。
第九条 对事故情况突出的,可以按应急抢险项目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级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治理工作纳入市级三局和区、县(市)有关部门日常监督检查范畴。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开展经常性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各项治理措施的落实。每年年底,由市安委会组织市级三局对市级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治理工作进行复查,复查结果通报全市。
第十一条 对治理不彻底的市级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可直接由市安委会进行挂牌督办。
第十二条 未按本规程进行市级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治理或治理不及时、不彻底的,按有关规定,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